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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1)

發布時間:

2011-05-0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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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
JGJ 88-1992
1992-01-01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簡稱提升機)的設計、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確使用,保證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額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揚機為動力、沿導軌做垂直運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機。
  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為高架。
  第1.0.3條 提升機設計、制造、安裝和使用,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2.0.1條 制造提升機應先提出設計方案,并有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
  第2.0.2條 提升機應有產品標牌,標明額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設高度、制造單位、產品編號及出廠日期。
  第2.0.3條 提升機吊籃與架體的涂色應有明顯區別。
  第2.0.4條 提升機出廠前,應按規定進行檢驗,并附產品合格證。
  第2.0.5條 安裝提升機架體的人員,應按高處作業人員要求,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第2.0.6條 提升機在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正式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7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提升機的類型制訂操作規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檢修制度。
  第2.0.8條 使用單位應對每臺提升機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其內容應包括:驗收,檢修,試驗及事故情況。
  第2.0.9條 應配備經正式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的專職司機。


第三章 結構設計與制造
  第一節 結構設計
  第3.1.1條 提升機鋼結構(以下簡稱結構)的設計,應滿足制造、運輸、安裝、使用等各種條件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要求,其結構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3.1.2條 結構設計時應考慮下列荷載:
  一、 工作狀態下的計算荷載。包括:自重、提升荷載和工作狀態下的風荷載;
  二、 非工作狀態下的計算荷載。包括:自重和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荷載;
  三、 荷載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
  第3.1.3條 結構材料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使用地區的計算溫度高于-20℃時,承重結構的鋼材宜采用3號鋼;等于或低于-20℃時,應采取3號鎮靜鋼或16錳、16錳橋鋼。
  注:計算溫度按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關于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確定。
  第3.1.4條 主要承重構件除應滿足強度要求(計算方法可參照本規范附錄二)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 立柱換算長細比不應大于120,單肢長細比不應大于構件兩方向長細比的較大值λmax的0.7倍;
  二、 一般受壓桿件的長細比不應大于150;
  三、 受拉桿件的長細比不宜大于200;
  四、 受彎構件中主梁的撓度(yL)不應大于l/700,其他受彎構件不應大于l/400(l為受彎構件計算長度)。
  第3.1.5條 構件連接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第七章的規定。
  第3.1.6條 采用螺栓連接的構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桿件的節點以及接頭的一邊,螺栓數不得少于2個。
  第3.1.7條 格構式構件的連綴件應采用綴條式。龍門架的立柱,應每隔4~6m設置橫隔板,且每個標準節不得少于2個;橫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的鋼板或截面不小于∟50×5的角鋼制作,可不驗算強度。
  第3.1.8條 井架式提升機的架體,在與各樓層通道相接的開口處,應采取加強措施。
  第3.1.9條 提升機架體頂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第3.1.10條 提升機的天梁應使用型鋼,宜選用兩根槽鋼,其截面高度應經計算確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第3.1.11條 提升機吊籃的各桿件應選用型鋼。桿件連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8mm。吊籃的結構架除按設計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當使用鋼板時,應有防滑措施。吊籃的兩側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檔板或擋網。高架提升機應選用有防護頂板的吊籠,其頂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
  第3.1.12條 吊籃的導靴一般可用滾輪導靴或滑動導靴,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采用滾輪導靴:
  一、 采用摩擦式卷揚機為動力的提升機;
  二、 架體的立柱兼作導軌的提升機;
  三、 高架提升機。
  第3.1.13條 提升機附設搖臂把桿時,立柱及基礎需經校核計算,并應進行加固。把桿臂長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過600kg。采用角鋼制作時,中間斷面不小于240mm×240mm,角鋼不小于∟30×4;采用無縫鋼管時,鋼管外徑不小于121mm把桿支座應設置在單肢與綴件連接的節點處。


第二節 結構制造
  第3.2.1條 提升機結構所用的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規范的要求,并應根據規定進行材質試驗。
  第3.2.2條 提升機架體的底節,宜采用無縫鋼管制作。
  第3.2.3條 制作前應按設計文件和圖紙要求編寫加工工藝,并嚴格按工序檢驗。
  第3.2.4條 構件的制作精度,應滿足安裝精度要求,由多節組裝的架體,應保證其標準節具有互換性。
  第3.2.5條 提升機結構的制作質量,應符合現代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標準的規定。


第四章 提升機構
  第4.0.1條 卷揚機的選用或制造,應滿足額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參數的要求。
  第4.0.2條 提升機宜選用可逆式卷揚機,高架提升機不得選用摩擦式卷揚機。
  第4.0.3條 卷筒兩端的凸緣至最外層鋼絲繩的距離,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卷筒邊緣必須設置防止鋼絲繩脫出的防護裝置。
  第4.0.4條 卷筒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應不小于30。
  第4.0.5條 卷揚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卷揚機》的規定。
  第4.0.6條 滑輪組的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比值:低架提升機不應小于25;高架提升機不應小于30。
  第4.0.7條 滑輪應選用滾動軸承支承。滑輪組與架體(或吊籃)應采用剛性連接,嚴禁采用鋼絲繩、鉛絲等柔性連接和使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第4.0.8條 以摩擦式卷揚機為動力的提升機,其滑輪應有防脫槽裝置。
  第4.0.9條 提升鋼絲繩的最大工作拉力應按下式確定:
  S=P/(a?η) (4.0.9)
  式中 S——鋼絲繩最大工作拉力(N);
  P——提升荷載(N);
  a——承載鋼絲繩分支數;
  η——滑輪組總效率。
  第4.0.10條 提升鋼線繩安全系數應按下式確定:
  n≥Sp/S (4.0.10)
  式中n——安全系數,一般取7~9;
  Sp——鋼絲繩破斷拉力(N);
  S——鋼絲繩最大工作拉力(N)。
  第4.0.11條 提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卷筒應用壓緊裝置卡牢,在卷筒上應能按順序整齊排列。當吊籃處于工作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于3圈。
  第4.0.12條 鋼絲繩端部的固定當采用繩卡時,繩卡應與繩徑匹配,其數量不得少于3個,間距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滑鞍放在受力繩的一側,不得正反交錯設置繩卡。
  第4.0.13條 鋼絲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圓股鋼絲繩》的規定,并有合格證。


第五章 安全防護裝置及要求
  第5.0.1條 提升機應具有下列安全防護裝置并滿足其要求:
  一、 安全停靠裝置或斷繩保護裝置。
  1. 安全停靠裝置。吊籃運行到位時,停靠裝置將吊籃定位。該裝置應能可靠地承擔吊籃自重、額定載荷及運料人員和裝卸物料時的工作荷載。
  2. 斷繩保護裝置。當吊籃懸掛或運行中發生斷繩時,應能可靠地將其停住并固定在架體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籃滿載時,不得超過1m。
  二、 樓層口停靠欄桿(門)。各樓層的通道口處,應設置常閉的停靠欄桿(門),宜采用聯鎖裝置(吊籃運行到位時方可打開)。停靠欄桿可采用鋼管制造,其強度應能承受1kN/m水平荷載。
  三、 吊籃安全門。吊籃的上料口處應裝設安全門。安全門宜采用聯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吊籃的上料口,防止物料從吊籃中滾落。
  四、 上料口防護棚。防護棚應設在提升機架體地面進料口上方。其寬度應大于提升機的最外部尺寸;長度:低架提升機應大于3m,高架提升機應大于5m。其材料強度應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靜荷載。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設或采用兩層竹笆,上下竹笆層間距應不小于600mm。
  五、 上極限限位器。該裝置應安裝在吊籃允許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籃的越程(指從吊籃的最高位置與天梁最低處的距離),應不小于3m。當吊籃上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即行動作,切斷電源(指可逆式卷揚機)或自動報警(指摩擦式卷揚機)。
  六、 緊急斷電開關。緊急斷電開關應設在便于司機操作的位置,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及時切斷提升機的總控制電源。
  七、 信號裝置。該裝置是由司機控制的一種音響裝置,其音量應能使各樓層使用提升機裝卸物料人員清晰聽到。
  第5.0.2條 高架提升機除應滿足第5.0.1條規定外,尚需具備下列安全裝置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 下極限限位器。該限位器安裝位置,應滿足在吊籃碰到緩沖器之前限位器能夠動作。當吊籃下降達到最低限定位置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吊籃停止下降。
  二、 緩沖器。在架體的底坑里應設置緩沖器,當吊籃以額定荷載和規定的速度作用到緩沖器上時,應能承受相應的沖擊力。緩沖器的型式,可采用彈簧或彈性實體。
  三、 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額定荷載的90%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荷載超過額定荷載時,切斷起升電源。
  四、 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通訊裝置必須是一個閉路的雙向電氣通訊系統,司機應能聽到每一站的連系,并能向每一站講話。


第六章 電氣
  第6.0.1條 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器元件,必須符合提升機工作性能、工作環境等條件的要求,并有合格證書。
  第6.0.2條 提升機的總電源應設短路保護及漏電保護裝置;電動機的主回路上,應同時裝設短路、失壓、過電流保護裝置。
  第6.0.3條 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值(包括對地電阻值)必須大于0.5MΩ;運行中必須大于1000Ω/V。
  第6.0.4條 提升機的金屬結構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6.0.5條 當提升機高度超出相鄰建筑物的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88中第4.4.2條規定的條件安裝避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6.0.6條 攜帶式控制裝置應密封、絕緣,控制回路電壓不應大于36V,其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m。
  第6.0.7條 工作照明的開關,應與主電源開關相互獨立。當提升機電源被切斷時,工作照明不應斷電。各自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第6.0.8條 禁止使用倒順開關作為卷揚機的控制開關。
  第6.0.9條 電動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機基本技術要求》的規定,并有出廠合格證書。
  第6.0.10條 提升機的電氣設備的制作和組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電氣裝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控制屏(臺)技術要求》、《低壓配電屏技術要求》等的規定。


第七章 基礎、附墻架、纜風繩及地錨
第一節 基礎
  第7.1.1條 高架提升機的基礎應進行設計,基礎應能可靠地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載。基礎的埋深與做法,應符合設計和提升機出廠使用規定。
  第7.1.2條 低架提升機的基礎,當無設計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土層壓實后的承載力,應不小于80kPa;
  二、 澆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三、 基礎表面應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第7.1.3條 基礎應有排水措施。距基礎邊緣5m范圍內,開挖溝槽或有較大振動的施工時,必須有保證架體穩定的措施。


第二節 附墻架
  第7.2.1條 提升機附墻架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其間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頂層必須設置1組。
  第7.2.2條 附墻架與架體及建筑之間,均應采用剛性件連接,并形成穩定結構,不得連接在腳手架上。嚴禁使用鉛絲綁扎。
  第7.2.3條 附墻架的材質應與架體的材質相同,不得使用木桿、竹桿等做附墻架與金屬架體連接。
  第7.2.4條 附墻架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進行設計。當無設計規定時,可選用附錄三中的圖示做法。


第三節 纜風繩
  第7.3.1條 提升機受到條件限制無法設置附墻架時,應采用纜風繩穩固架體。高架提升機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采用纜風繩。
  第7.3.2條 提升機的纜風繩應經計算確定(纜風繩的安全系數n取3.5)。纜風繩應選用圓股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9.3mm。提升機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時,纜風繩不少于1組(4~8根);提升機高度在21~30m時,不少于2組。
  第7.3.3條 纜風繩應在架體四角有橫向綴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對稱設置,使其在結構上引起的水平分力,處于平衡狀態。纜風繩與架體的連接處應采取措施,防止架體鋼材對纜風繩的剪切破壞。對連接處的架體焊縫及附件必須進行設計計算。
  第7.3.4條 龍門架的纜風繩應設在頂部。若中間設置臨時纜風繩時,應在此位置將架體兩立柱做橫向連接,不得分別牽拉立柱的單肢。
  第7.3.5條 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不應大于60°,其下端應與地錨連接,不得拴在樹木、電桿或堆放構件等物體上。
  第7.3.6條 纜風繩與地錨之間,應采用與鋼絲繩拉力相適應的花籃螺栓拉緊。纜風繩垂度不大于0.01l(l為長度),調節時應對角進行,不得在相鄰兩角同時拉緊。
  第7.3.7條 當纜風繩需改變位置時,必須先作好預定位置的地錨,并加臨時纜風繩確保提升機架體的穩定,方可移動原纜風繩的位置;待與地錨拴牢后,再拆除臨時纜風繩。
  第7.3.8條 在安裝、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機的過程中設置的臨時纜風繩,其材料也必須使用鋼絲繩,嚴禁使用鉛絲、鋼筋、麻繩等代替。


第四節 地錨
  第7.4.1條 纜風繩的地錨,根據土質情況及受力大小設置,應經計算確定。
  第7.4.2條 纜風繩的地錨,一般宜采用水平式地錨,當土質堅實,地錨受力小于15kN時,也可選用樁式地錨。
  第7.4.3條 當地錨無設計規定時,其規格和形式可按以下情況選用:
  一、 水平地錨。水平地錨可按表7.4.3選用。


表7.4.3  水平地錨參數表
 
  注:本表系按下列條件確定:木材容許應力取11MPa;填土密度為1600kg/m3;土壤內摩擦角為45°
  二、 樁式地錨。
  1. 采用木單樁時,圓木直徑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樁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設兩根橫檔木。
  2. 采用腳手鋼管(φ48)或角鋼(∟75×6)時,不少于2根;并排設置,間距不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小于1.7m;樁頂部應有纜風繩的防滑措施。
  第7.4.4條 地錨的位置應滿足對纜風繩的設置要求。


第八章 安裝與拆除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8.1.1條 安裝與拆除作業前,應根據現場工作條件及設備情況編制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分工交底,確定指揮人員,劃定安全警戒區域并設監護人員,排除作業障礙。
  第8.1.2條 提升架體實際安裝的高度不得超出設計所允許的最大高度。
  第8.1.3條 安裝作業前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 金屬結構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二、 提升機構是否完整良好;
  三、 電氣設備是否齊全可靠;
  四、 基礎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五、 地錨的位置、附墻架連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確和埋設牢靠;
  六、 提升機的架體和纜風繩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輸電線路。必須靠近時,應保證最小安全距離,并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其最小安全距離見表8.1.3。


表8.1.3  與架空輸電線的最小安全距離(m)
 
  第8.1.4條 安裝精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新制作的提升機;架體安裝的垂直偏差,最大不應超過架體高度的1.5‰;多次使用過的提升機,在重新安裝時,其偏差不應超過3‰,并不得超過200mm;
  二、 井架截面內,兩對角線長度公差不得超過最大邊長的名義尺寸的3‰;
  三、 導軌接點截面錯位不大于1.5mm;
  四、 吊籃導靴與導軌的安裝間隙,應控制在5~10mm以內。
  第8.1.5條 拆除作業前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 查看提升機與建筑物及腳手架的連接情況;
  二、 查看提升機架體有無其他牽拉物;
  三、 臨時附墻架、纜風繩及地錨的設置情況;
  四、 地梁和基礎的連接情況。


第二節 架體的安裝與拆除
  第8.2.1條 安裝架體時,應先將地梁與基礎連接牢固。每安裝2個標準節(一般不大于8m),應采取臨時支撐或臨時纜風繩固定,并進行初校正,在確認穩定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8.2.2條 安裝龍門架時,兩邊立柱應交替進行,每安裝2節,除將單肢柱進行臨時固定外,尚應將兩立柱橫向連接成一體。
  第8.2.3條 利用建筑物內井道做架體時,各樓層進料口處的停靠門,必須與司機操作處裝設的層站標志燈進行聯鎖。陰暗處應裝照明。
  第8.2.4條 架體各節點的螺栓必須緊固,螺栓應符合孔徑要求,嚴禁擴孔和開孔,更不得漏裝或以鉛絲代替。
  第8.2.5條 裝設搖臂把桿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把桿不得裝在架體的自由端處;
  二、 把桿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頂部不得高出架體;
  三、 把桿應安裝保險鋼絲繩,起重吊鉤應裝設限位裝置;
  四、 把桿與水平面夾角應在45°~70°之間,轉向時不得碰到纜風繩;
  五、 隨工作面升高把桿需要重新安裝時,其下方的其他作業應暫時停止。
  第8.2.6條 在拆除纜風繩或附墻架前,應先設置臨時纜風繩或支撐,確保架體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個標準節(一般不大于8m)。
  第8.2.7條 拆除龍門架的天梁前,應先分別對兩立柱采取穩固措施,保證單柱的穩定。
  第8.2.8條 拆除作業中,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物件。
  第8.2.9條 拆除作業室宜在白天進行。夜間作業應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斷作業時,應采取臨時穩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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