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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發布時間:
2011-05-07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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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6-2002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
1.0.3 木結構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定應與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方木和原木結構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組成的結構。
2.0.2 齒連接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壓桿抵承在弦桿齒槽上傳力的節點連接。
2.0.3 膠合木結構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層板膠合木組成的結構。
2.0.4 層板膠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Glulam)
將木紋平行于長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層疊膠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頭 Finger joints
將兩塊木板端頭用銑刀切削成能相互嚙合的指形序列,涂膠加壓接長成為層(lamination)。
2.0.6 規格材 dimension lumber
寬度和高度按規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輕型木結構 wood-frame construction
將木基結構板材與間距不大于600mm側立的規格材用釘連接成墻體、樓蓋和屋蓋,并組成框架式結構,用于1~3層房屋。
2.0.8 墻骨 studs
輕型木結構墻體框架的主要受壓構件,采用寬度為40mm,高度為90~1040mm的規格材。
2.0.9 擱柵 joists
輕型木結構樓蓋或屋蓋的側立受彎構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規格材。
2.0.10 木基結構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于承重結構的木基復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結構膠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輕型木結構的墻面板、樓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結構膠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采用耐水膠粘專用于受力構件的膠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 (OSB)
將長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施膠分層定向鋪裝加壓制成的木片板,面層薄木片的定向與板材的長度方向一致。
2.0.13 結構復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SCL)
可用于輕型木結構的樓蓋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膠合木和旋切片膠合木。
2.0.14 旋切板膠合木 laminated veneer lumber (LVL)
將旋切的厚單板(厚度2.5~6.4mm)順木紋層疊膠合熱壓而成。
2.0.15 旋切片膠合木
由旋切木片(厚度2.5~6.4mm,長度至少為厚度的150倍)順木紋膠合熱壓而成,有以下兩種性能類同的產品:
平行木片膠合木 parallel strand lumber (PSL)
層疊木片膠合木 laminated strand lumber (LSL)
2.0.16 預制工字形木擱柵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
結構復合木材作翼緣,定向木片板或結構膠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膠粘結的工字形擱柵。
2.0.17 齒板 truss plate
用鍍鋅鋼板沖壓成多齒的連接板,用以連接受力的木構件。
2.0.18 木材防護劑 wood preservative
一種藥劑,能毒殺木腐菌、昆蟲、鑿船蟲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機物。
2.0.19 保持量 retention
木構件經防腐劑加壓處理后,能長期保持在木材內部的防腐劑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烽計算。
2.0.20 透入度 penetration
木構件經防護劑加壓處理后,防腐劑透入木構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邊材的百分率計算。
3 基本規定
3.0.1 木結構工程施工單位(含層板膠合木加工廠)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施工技術標準(或制造工藝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質量水平的考評制度。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附錄A的要求檢查記錄。
3.0.2 木結構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及輕型木結構與木結構的防護組成,只有當分項工程都驗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過驗收。
分項工程應在檢驗批驗收合格后驗收。
3.0.3 檢驗批應根據結構類型、構件受力特征、連接件種類、截面形狀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樹種和加工量劃分。
3.0.4 木結構工程應按下列規定控制施工質量:
1. 木結構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規格材、木基結構板材)、鋼構件和連接件、膠合劑及層板膠合木構件、器具及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產品應按本規范或相應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復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控制質量,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3.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未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4 方木和原木結構
4.1 一般規定
4.1.1 本章適用于方木和原木結構工程的質量檢驗。
4.1.2 方木和原木結構包括齒連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橫向支撐組成的木屋蓋,支承在磚墻、磚柱或木柱上。
4.2 主控項目
4.2.1 應根據木構件的受力情況,按表4.2.1的規定的等級檢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構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4.2.1-1 承重木結構方木材質標準
項次 缺 陷 名 稱 木 材 等 級
Ⅰa Ⅱa Ⅲa
受拉構件或
拉彎構件 受彎構件或
壓彎構件 受壓構件
1 腐朽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2 木節:
在構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長度上所有木節尺寸的總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寬的。
1/3
(連接部位為1/4)
2/5
1/2
3 斜紋: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縫:
1) 1) 在連接的受剪面上
2) 2) 在連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縫深度(有對面裂縫時用兩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寬的
不允許
1/4
不允許
1/3
不允許
不 限
5 髓心 應避開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
1. 1. Ⅰa等材不允許有死節,Ⅱa、Ⅲa等材允許有死節(不包括發展中的腐朽節),對于Ⅱa等材直徑不應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個,對于Ⅲa等材直徑不應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個。
2. 2. Ⅰa等材不允許有蟲眼,Ⅱa、Ⅲa等材允許有表層的蟲眼。
3. 3. 木節尺寸按垂直于構件長度方向測量。木節表現為條狀時,在條狀的一面不量(參見圖4.2.1);直徑小于10mm的木節不計。
圖4.2.1 木節量法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分別按不同受力的構件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鋼尺或量角器量測。
注:檢查裂縫時,木構件的含水率必須達到第4.2.2條的要求。
表4.2.1-2 承重木結構板材材質標準
項次 缺 陷 名 稱 木 材 等 級
Ⅰa Ⅱa Ⅲa
受拉構件或
拉彎構件 受彎構件或
壓彎構件 受壓構件
1 腐朽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2 木節:
在構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長度上所有木節尺寸的總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寬的。
1/4
(連接部位為1/5)
1/3
2/5
3 斜紋: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縫:
連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5 髓心 不允許 不 限 不 限
注:同表4.2.1-1
表4.2.1-3 承重木結構原木材質標準
項次 缺 陷 名 稱 木 材 等 級
Ⅰa Ⅱa Ⅲa
受拉構件或
拉彎構件 受彎構件或
壓彎構件 受壓構件
1 腐朽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2 木節:
1) 1) 在構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長度上沿圓周所有木節尺寸的總和,不得大于所測部位原來周長的
2) 2) 每個木節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測部位原木周長的
1/4
1/10
(連接部位為1/12)
1/3
1/6
不 限
1/6
3 斜紋: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縫:
1) 1) 在連接的受剪面上
2) 2) 在連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縫深度(有對面裂縫時用兩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徑的
不允許
1/4
不允許
1/3
不允許
不 限
5 髓心 應避開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
1. Ⅰa、Ⅱa等材不允許有死節,Ⅲa等材允許有死節(不包括發展中的腐朽節),直徑不應原木直徑的1/5,且每2m長度內不得多于1個。
2. 同表4.2.1-1注2。
3. 木節尺寸按垂直于構件長度方向測量。直徑小于10mm的木節不量。
4.2.2 應按下列規定檢查木構件的含水率:
1. 原木或方木結構應不大于25%;
2. 板材結構及受拉構件的連接板應不大于18%;
3. 通風條件較差的木構件應不大于20%;
注:木條中規定的含水率為木構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檢查全部構件。
檢查方法:按國家標準《木材物理力學試驗方法》GB1927~1943-1991的規定測定木構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 一般項目
4.3.1 木桁架、木梁(含檀條)及木柱制作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表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許偏差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 驗 方 法
1 構件截面尺寸 方木構件高度、寬度
板材厚度、寬度
原木構件梢徑 -3
-2
-5 鋼尺量
2 結構長度 長度不大于15m
長度大于15m ±10
±15 鋼尺量桁架支座節點中心間距,梁、柱全長(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
跨度大于15m ±10
±15 鋼尺量脊節點中心與下弦中心距離
4 受壓或壓彎構件縱向彎曲 方木構件
原木構件 L/500
L/200 拉線鋼尺量
5 弦桿節點間距 ±5 鋼尺量
6 齒連接刻槽深度 ±2
7 支座節點受剪面 長 度 -10 鋼尺量
寬度 方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間距 進 孔 處 ±0.2d
出孔處 垂直木紋方向 ±0.5d且不大于4B/100
順木紋方向 ±1d
9 釘進孔處的中心間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以兩支座節點下弦中心線為準,拉一水平線,用鋼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線與拉線之間距離
注:d為螺栓或釘的直徑;L為構件長度;B為板束總厚度。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3.2的規定。
表4.3.2 木桁架、梁、柱安裝的允許偏差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 驗 方 法
1
2
3
4
5 結構中心線的間距
垂直度
受壓或壓彎構件縱向彎曲
支座軸線對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標高 ±20
H/200且不大于15
L/300
10
±5 鋼尺量
吊線鋼尺量
吊(拉)線鋼尺量
鋼尺量
用水準儀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3.5的規定。
檢查數量:檢驗批全數。
表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裝允許偏差
項次 項 目 允許偏差
(mm) 檢 驗 方 法
1 檁條、
椽條 方木截面 -2 鋼尺量
原木梢徑 -5 鋼尺量、橢圓時取大小徑的平均值
間距 -10 鋼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沿坡拉線鋼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2 油氈搭接寬度 -10 鋼尺量
3 掛瓦條間距 ±5
4 封山、封檐板平直 下邊緣 5 拉10m線,不足10m拉通線,鋼尺量
表面 8
4.3.4 木屋蓋上弦平面橫向支撐設置的完整性應按設計文件檢查。
檢查數量:整個橫向支援。
檢查方法:按施工圖檢查。
5 膠合木結構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按本規范附錄A層板膠合木制作技術生產的膠合木結構的質量驗收。
5.2 主控項目
5.2.1 應根據膠合木構件對層板目測等級的要求,按表5.2.1的規定檢查木材缺陷的限值。
檢查數量:在層板接長前應根據每一樹種,截面尺寸按等級隨機取樣100片木板。
檢查方法:用鋼尺或量角器量測。
當采用彈性模量與目測配合定級時,除檢查目測等級外,尚應按附錄A第A.4.1條檢測層板的彈性模量。應在每個工作班的開始、結尾和在生產過程中每間隔4h各選取1片木板。目測定級合格后測定彈性模量。
表5.2.1-1 層板材質標準
項次 缺 陷 名 稱 木 材 等 級
Ⅰa Ⅱa Ⅲa
受拉構件或
拉彎構件 受彎構件或
壓彎構件 受壓構件
1 腐朽,壓損,嚴重的壓應木,大量含樹脂的木板,寬面上的漏刨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2 木節:
1) 1) 突出于板面的木節
2) 2) 在層板較差的寬面任何200mm長度上所有木節尺寸的總和不得大于構件面寬的
不允許
1/3
不允許
2/5
不允許
1/2
3 斜紋: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縫:
1) 1) 含樹脂的振裂
2) 2) 窄面的裂縫(有對面裂縫時,用兩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構件面寬的
3) 3) 寬面上的裂縫(含劈裂、振裂)深b/8,長2b,若貫穿板厚而平行于板連長l/2
不允許
1/4
允 許
不允許
1/3
允 許
不允許
不限
允 許
5 髓心 不允許 不限 不限
6 翹曲、順彎或扭曲≤4/1000,橫彎≤2/1000,樹脂條紋寬≤b/12,長≤l/b,干樹脂囊寬3mm,長<b,木板側邊漏刨長3mm,刃具撕傷木紋,變色但不變質,偶爾的小蟲眼或分散的針孔狀蟲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小損棱。 允 許 允 許 允 許
注:
1. 1. 木節是指活節、健康節、緊節、松節及節孔;
2. 2. 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寬度;l―木板的長度;
3. 3. Ⅰbt級層板位于梁受拉區外層時在較差的寬面任何200mm長度上所有木節尺寸的總和不得大于構件面寬的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邊13mm的范圍內,不允許存在尺寸大于10mm的木節及撕傷木紋;
4. 4. 構件截面寬度方向由兩塊木板拼合時,應按拼合后的寬度定級。
表5.2.1-2 邊翹材橫向翹曲的限值(mm)
木板厚度
(mm) 木板寬度(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5.2.2 膠縫應檢驗完整性,并應按照表5.2.2-1規定膠縫脫膠試驗方法進行。對于每個樹種、膠種、工藝過程至少應檢驗5個全截面試件。脫膠面積與試驗方法及循環次數有關,每個試件的脫膠面積所占的百分率應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表5.2.2-1 膠縫脫膠試驗方法
使用條件類別1 1 2 3
膠的型號2 Ⅰ Ⅱ Ⅰ Ⅱ Ⅰ
試驗方法 A C A C A
注:
1. 1. 層板膠合木的使用條件根據氣候環境分為3類:
1類――空氣溫度達到20℃,相對濕度每年有2~3周超過65%,大部分軟質樹種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過12%;
2類-空氣溫度達到20℃,相對濕度每年有2~3周超過85%,大部分軟質樹種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過20%;
3類-導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過20%的氣候環境,或木材處于室外無遮蓋的環境中。
2. 2. 膠的型號有Ⅰ型和Ⅱ型兩種:
Ⅰ型 可用于各類使用條件下的結構構件(當選用間苯二酚樹脂膠或酚醛間苯二酚樹脂膠時,結構構件溫度應低于85℃。
Ⅱ型 只能用于1類或2類使用條件,結構構件溫度應經常低于50℃(可選用三聚氰胺脲醛樹脂膠)。
表5.2.2-2 膠縫脫膠率(%)
試驗方法 膠的型號 循環次數
1 2 3
A Ⅰ 5 10
C Ⅱ 10
5.2.3 對于每個工作班應從每個流程或每10m3的產品中隨機抽取1個全截面試件,對膠縫完整性進行常規檢驗,并應按照表5.2.3-1規定膠縫完整性試驗方法進行。結構膠的型號與使用條件應滿足表5.2.2-2的要求。脫膠面積與試驗方法及循環次數有關,每個試件的脫膠面積所占的百分率應小于表5.2.2-2和表5.2.3-2所列限值。
表5.2.3-1 常規檢驗的膠縫完整性試驗方法
使用條件類別1 1 2 3
膠的型號2 Ⅰ和Ⅱ Ⅰ和Ⅱ Ⅰ
試驗方法 脫膠試驗方法C或
膠縫抗剪試驗 脫膠試驗方法C或
脫縫抗剪試驗 脫膠試驗方法A或B
注:同表5.2.2-1。
表5.2.3-2 膠縫脫膠率(%)
試驗方法 膠的類型 循環次數
1 2
B Ⅰ 4 8
每個全截面試件膠縫抗剪試驗所求得的抗剪強度和木材破壞百分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條膠縫的抗剪強度平均值應不小于6.0N/mm2,對于針葉材和楊木當木材破壞達到100%時,其抗剪強度達到4.0N/mm2也被認可。
2. 與全截面試件平均抗剪強度相應的最小木材破壞百分率及與某些抗剪強度相應的木材破壞百分率列于表5.2.3-3。
表5.2.3-3 與抗剪強度相應的最小木材破壞百分率(%)
平 均 值 個別數值
抗剪強度fv(N/mm2) 6 8 ≥11 4~6 6 ≥10
最小木材破壞百分率 90 70 45 100 75 20
注:中間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5.2.4 應按下列規定檢查指接范圍內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 不允許存在裂縫、渦紋及樹脂條紋;
2. 木節距指端的凈距不應小于木節直徑的3倍;
3. Ⅰc和Ⅰct級木板不允許有缺指或壞指,Ⅱc和Ⅲc級木板的缺指或壞指的寬度不得超過允許木節尺寸的1/3。
4. 在指長范圍內及離指根75mm的距離內,允許存在鈍棱或邊緣缺損,但不得超過兩個角,且任一角的鈍棱面積不得大于木板截面面積的1%。
檢查數量:應在每個工作班的開始、結尾和在生產過程中每間隔4h各選取1塊木板。
檢查方法:用鋼尺量和辯認。
5.2.5 層板接長的指接彎曲強度應符合規定:
1. 見證試驗:當新的指接生產線試運轉或生產線發生顯著的變化(包括指形接頭更換剖面)時,應進行彎曲強度試驗。
試件應取生產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據所用樹種、指接幾何尺寸、膠種、防腐劑或阻燃劑處理等不同的情況,分別取至少30個試件。
幾屬因木材缺陷引進破壞的試驗結果應剔除,并補充進行試驗,以取得至少30個有效試驗數據,據此進行統計分析求得指接彎曲強度標準值fmk。
2. 常規試驗:從一個生產工作班至少取3個試件,盡可能在工作班內按時間和截面尺寸均勻分布。從每一生產批料中至少選一個試件,試件的含水率應與生產的構件一致,并應在試件制成后24h內進行試驗。其他要求與見證試驗相同。
常規試驗合格的條件是15個有效指接試年的彎曲強度標準值大于等于fmk。
5.3 一般項目
5.3.1 膠合時木板寬度方向的厚度允許偏差應不超過±0.2mm,每塊木板長度方向的厚度允許偏差應不超過±0.3mm。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100塊。
檢查方法:用鋼尺量。
5.3.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許偏差:
1. 寬度:±2.0mm;
2. 高度:±6.0mm;
3. 規方:以承接處的截面為準,最大的偏離為1/200。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10個。
檢查方法:用鋼尺量。
5.3.3 膠合木構件的外觀質量:
1. A級――構件的外觀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補。表面需用砂紙打磨達到粒度為60的要求。下列空隙應用木料修補。
1)直徑超過30mm的孔洞。
2)尺寸超過40mm×20mm的長方形孔洞。
3)寬度超過3mm的側邊裂縫長度為40~100mm。
注:填料應為不收縮的材料符合構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 B級――構件的外觀要求表面用機具刨光并加油漆。表面加工應達到第5.3.2條的要求。表面允許有偶爾的漏刨,允許有細小的缺陷、空隙及生產中的缺損。最外的層板不允許有松軟節和空隙。
3. C級――構件的外觀要求不重要,允許有缺陷和空隙,構件膠合后無須表面加工。構件的允許偏差和層板左右錯位限值示于圖5.3.3及表5.3.3之中。
表5.2.3-2 膠縫脫膠率(%)
截面的高度或寬度(mm) 截面高度或寬度的
允許偏差(mm) 錯位的最大值(mm)
(h或b)<100 ±2 4
100≤(h或b)<300 ±3 5
300≤(h或b) ±6 6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當要求為A級時,應全數檢查,當要求為B或C級時,要求檢查10個。
檢查方法:用鋼尺量。
6 輕型木結構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選用于按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規定的輕型木結構工程的質量驗收。
6.1.2 輕型木結構是由錨固在條形基礎上,用規格材作墻骨,木基結構板材做面板的框架墻承重,支承規格材組合梁或層板膠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規格材作擱柵、椽條與木基結構板材構成的樓蓋和屋蓋,并加必要的剪力墻和支撐系統。
6.1.3 樓蓋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結構復合木材梁,擱柵可采用預制工字形木擱柵,屋蓋框架可采用齒板連接的輕型木屋架。這3種木制品必須是按照各自的工藝標準在專門的工廠制造,并經有資質的木結構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6.2 主控項目
6.2.1 規格材的應力等級檢驗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于每個樹種、應力等級、規格尺寸至少應隨機抽取15個足尺試件進行側立受彎試驗,測定抗彎強度。
2. 根據全部試驗數據統計分析后求得的抗彎強度設計值應符合規定。
6.2.2 應根據設計要求的樹種、等級按表6.2.2的規定檢查規格材的材質和木材含水率(≤18%)。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隨機取樣100塊。
檢查方法:用鋼尺或量角器測,按國家標準《木材物理力學試驗方法》GB1927~1943-1991的規定測定規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并對照規格材的標識。
6.2.3 用作樓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結構板材應進行集中靜載與沖擊荷載試驗和均布荷載試驗,其結果應分別符合表6.2.3-1和表6.2.3-2的規定。
此外,結構用膠合板每層單板所含的木材缺陷不應超過表6.2.3-3中的規定,并對照木基結構板材的標識。
6.2.4 普通圓釘的最小屈服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 每種長度的圓釘至少隨機抽取10枚。
檢查方法:進行受彎試驗。
表6.2.2-1 輕型木結構用規格材材質標準
項次 缺陷名稱 材質等級
Ⅰc Ⅱc Ⅲc
1 振裂和干裂 允許個別長度不超過600mm,不貫通,
如貫通,參見劈裂要求 貫通:600mm長
不貫通: 900mm長或不超過1/4構件長
2 漏 刨 構件的10%輕度漏刨[3] 輕度漏刨不超過構件的5%,包含長達600mm的散布漏刨[5],或重度漏刨[4]
3 劈裂 b/6 1.5b
4 斜紋:斜率不大于(%) 8 10 12
5 鈍棱[6] h/4和b/4,全長或等效
h/3和b/3,全長或等效,如果每邊鈍棱不超過2h/3或b/2、L/4
6 針孔蟲眼 每25mm的節孔允許48個針孔蟲眼,以最差材面為準
7 大蟲眼 每25mm的節孔允許12個6mm的大蟲眼,以最差材面為準
8 腐朽-材心[17]a 不允許 當h>40mm時不允許,否則h/3或b/3
9 腐朽-白腐[17]b 不允許 1/3體積
10 腐朽-蜂窩腐[17]c 不允許 1/6材寬[13]-堅實[13]
11 腐朽-局部片狀
腐[17]d 不允許 1/6材寬[13] 、[14]
12 腐朽-不健全材 不允許 最大尺寸b/12和50mm長,或等效的多個小尺寸[13]
13 扭曲、橫彎和順彎[7] 1/2中度 輕度
14 木節和節
孔[16]高度
(mm) 健全節、卷入節和均布節[8] 非健全節,松節和節孔[9] 健全節、卷入節和均布節 非健全節,松節和節孔[10] 任何木節 節孔[11]
材邊 材心 材邊 材心 材邊 材心
40 10 10 10 13 13 13 16 16 16
65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
90 19 22 19 25 38 25 32 51 32
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
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185 38 57 32 64 93 38 64 89 51
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
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表6.2.2-1 輕型木結構用規格材材質標準
項次 缺陷名稱 材質等級
Ⅳc Ⅴc
1 振裂和干裂 貫通――L/3
不貫通――全長
3面振裂――L/6
干裂無限制,貫通干裂參見劈裂要求 不費通――全長
貫通和三面振裂L/3
2 漏刨 散布漏刨伴有不超過構件
10%的重度漏刨[14] 任何面的散布漏刨中,寬面含不超過10%的重度漏刨[4]
3 劈裂 b/6 2b
4 斜紋:斜率不
大于(%) 25 25
5 鈍棱[6] h/2和b/2,全長或等效不超過7h/8或3b/4,L/4 h/3和b/3,全長或每個面等效,如果鈍棱不超過h/2或3b/4,≤L/4
6 針孔蟲眼 每25mm的節孔允許48個針孔蟲眼,以最差材面為準
7 大蟲眼 每25mm的節孔允許12個6mm的大蟲眼,以最差材面為準
8 腐朽-材心[17]a 1/3截面[13] 1/3截面[15]
9 腐朽-白腐[17]b 無限制 無限制
10 腐朽-蜂窩腐[17]c 100%堅實 100%堅實
11 腐朽-局部片狀
腐[17]d 1/3截面 1/3截面
12 腐朽-不健全材 1/3截面,深入部分1/6長度[15] 1/3截面,深入部分1/6長度[15]
13 扭曲、橫彎和順彎[7] 中度 1/2中度
14 木節和節孔[16]
高度(mm) 任何木節 節孔[12] 任何木節 節孔[12]
材邊 材心
40 19 19 19 19 19 19
65 32 32 32 32 32 32
90 44 64 44 44 64 38
115 57 76 48 57 76 44
140 70 95 51 70 95 51
185 89 114 64 89 114 64
235 114 140 76 114 140 76
285 140 165 89 140 165 89
表6.2.2-1 輕型木結構用規格材材質標準
項次 缺陷名稱 材質等級
Ⅵc Ⅶc
1 振裂和干裂 材面-不長于600mm,貫通干裂同裂 貫通:600mm長
不貫通:900mm長或不大于L/4
2 漏刨 構件的10%輕度漏刨[3] 輕度漏刨不超過構件的5%,包含長達600mm的散布漏刨[5]或重度漏刨[4]
3 劈裂 b 1.5b
4 斜紋:斜率不
大于(%) 17 25
5 鈍棱[6] h/4和b/4,全長或每個面等效如果鈍棱不超過h/2或b/3,L/4 h/3和b/3,全長或每個面等效,不超過2h/3或b/2,≤L/4
6 針孔蟲眼 每25mm的節孔允許48個針孔蟲眼,以最差材面為準
7 大蟲眼 每25mm的節孔允許12個6mm的大蟲眼,以最差材面為準
8 腐朽-材心[17]a 1/3截面[13] 1/3截面[15]
9 腐朽-白腐[17]b 不允許 h/3或b/3
10 腐朽-蜂窩腐[17]c 不允許 1/3體積
11 腐朽-局部片狀
腐[17]d 不允許 b/6[14]
12 腐朽-不健全材 不允許 最大尺寸b/12和50mm長,或等效的小尺寸[13]
13 扭曲、橫彎和順彎[7] 1/2中度 輕度
14 木節和節孔[16]
高度(mm) 健全節、卷入節
和均布節 非健全節松
節和節孔[10] 任何木節 節孔[14]
40 ―― ―― ――
65 19 16 25 19
90 32 19 38 25
115 38 25 51 32
140
185
235
285
注:
1. 1. 目測分等應考慮構件所有材面以及二端。表中b-構件寬度,h-構件厚度,L-構件長度。
2. 2. 除本注解中已說明,缺陷定義詳見國家標準《鋸材缺陷》GB/T4823-1995。
3. 3. 一系列深度不超過1.6mm的漏刨,介于刨光的表面之間。
4. 4. 全長深度為3.2mm的漏刨(僅在寬面)。
5. 5. 全面散布漏刨或局部有刨光面或全為糙面。
6. 6. 離材端全面或部分占據材面的鈍棱,當表面要求滿足允許漏刨規定,窄面上損壞要求滿足允許節孔的規定(長度不超過同一等級允許最大節孔直徑的二倍),鈍棱的長度可為305mm,每根構件允許出現一次。含有該缺陷的構件不得超過總數的5%。
7. 7. 見表6.2.2-2和6.2.2-3,順彎允許值是橫彎的2倍。
8. 8. 卷入節是指被樹脂或樹皮包圍不與周圍木材連生的木節,均布節是指在構件任何150mm長度上所有木節尺寸的總和必須小于容許最大木節尺寸的2倍。
9. 9. 每1.2m有一個或數個小節孔,小節孔直徑之和與單個節孔直徑相等。非健全節是指腐朽節,但不包括發展中的腐朽節。
10. 10. 每0.9m有一個或數個小節孔,小節孔直徑之和與單個節孔直徑相等。
11. 11. 每0.6m有一個或數個小節孔,小節孔直徑之和與單個節孔直徑相等。
12. 12. 每0.3m有一個或數個小節孔,小節孔直徑之和與單個節孔直徑相等。
13. 13. 僅允許厚度為40mm。
14. 14. 假如構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狀腐,長度限制為節孔尺寸的二倍。
15. 15. 不得破壞釘入邊。
16. 16. 節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貫通構件。除非特別說明,節孔的測量方法同節子。
17. 17. 腐朽(不健全材)
1) 1) 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樹種沿髓心發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測鑒定。心材腐朽存在于活樹中,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會發展。
2) 2) 白腐是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點,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于活樹中,在使用時不會發展。
3) 3) 蜂窩腐與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窩腐的構件較未含蜂窩腐的構件不易腐朽。
4) 4) 局部片狀腐是柏樹中槽狀或壁孔狀的區域。所有引起局部狀腐的木腐菌在樹砍伐后不再生長。
表6.2.2-2 規格材的允許扭曲值
長度
(m) 扭曲程度 高 度(mm)
40 65和90 115和140 185 235 285
1.2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1.6
3
5
6 3.2
6
10
13 5
10
13
19 6
13
19
25 8
16
22
32 10
19
29
38
1.8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2.4
5
7
10 5
10
13
19 8
13
19
29 10
19
29
38 11
22
35
48 14
29
41
57
2.4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6
5
19
25 10
19
29
38 13
25
38
51 16
32
48
64 19
38
57
76
3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4
8
13
16 8
16
22
32 11
22
35
48 16
32
48
64 19
38
60
79 24
48
70
95
3.7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5
10
14
19 10
19
29
38 14
29
41
57 19
38
57
76 24
48
70
95 29
57
86
114
4.3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6
11
16
22 11
22
32
44 16
32
48
67 22
44
67
89 27
54
83
111 33
67
98
133
4.9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6
13
19
25 13
25
38
51 19
38
57
76 25
51
76
102 32
64
95
127 38
76
114
152
5.5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8
14
22
29 14
29
41
57 21
41
64
86 29
57
86
108 37
70
108
143 43
86
127
171
≥6.1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8
16
25
32 16
32
48
64 24
48
70
95 32
64
95
127 40
79
117
159 48
95
143
191
表6.2.2-3 規格材的允許橫彎值
長度
(m) 扭曲程度 高 度(mm)
40 65 90 115和140 185 235 285
1.2和1.8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5
6
10 1.6
3.2
5
6 1.6
1.6
3.2
5 1.6
1.6
3.2
5
2.4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6
10
13
19 6
10
13
19 5
10
13
19 3.2
8
10
16 3.2
6
10
13 1.6
5
6
10 1.6
3.2
5
6
3.0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10
19
35
44 8
16
25
32 6
13
19
29 5
11
16
25 5
10
13
22 3.2
6
11
19 3.2
5
10
16
3.7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13
25
38
51 10
19
29
38 10
17
25
35 8
16
25
32 6
13
21
29 5
11
19
25 5
10
14
21
4.3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16
32
51
70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
10
19
25
4.9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19
41
64
83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5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5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25
51
76
102 19
35
52
70 16
29
41
57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1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29
57
86
114 22
38
57
76 19
35
52
70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6.7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32
64
95
127 25
44
67
89 22
41
62
83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7.3 極輕
輕度
中度
重度 38
76
114
152 29
51
76
102 25
30
48
95 22
44
67
89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41
57
表6.2.3-1 木基結構板材在集中靜戴和沖擊荷載作用下應控制的力學指標1
用途 標準跨度(最大允許跨度)(mm) 試驗條件 沖擊荷載(N?m) 最小極限荷載2(kN) 0.89kN集中靜戴作用下的最大撓度3(mm)
集中
靜戴 沖擊后集中靜戴
樓面板 400(41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4.8
500(50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5.6
600(61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6.4
800(82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22 2.45 1.78 5.3
1200(122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203 2.45 1.78 8.0
屋面板 400(410) 干態及濕態 102 1.78 1.33 11.1
500(500) 干態及濕態 102 1.78 1.33 11.9
600(610) 干態及濕態 102 1.78 1.33 12.7
800(820) 干態及濕態 122 1.78 1.33 12.7
1200(1220) 干態及濕態 203 1.78 1.33 12.7
注:
1. 1. 單個試驗的指標。
2. 2. 100%的試件應能承受表中規定的最小極限荷載值。
3. 3. 至少90%的試件的撓度不大于表中的規定值。在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試驗條件下,樓面板在靜載和沖擊荷載后靜載的撓度,對于屋面板只考慮靜載的撓度,對于濕態試驗條件下的屋面板,不考慮撓度指標。
表6.2.3-2 木基結構板材在均布荷載作用下應控制的力學指標1
用途 標準跨度
(最大允許跨度)
(mm) 試驗條件 性能指標1
最小極限荷載2
(kPa) 最大撓度3
(mm)
樓面板 400(41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5.8 1.1
500(50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5.8 1.3
600(61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5.8 1.7
800(82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5.8 2.3
1200(1220) 干態及濕態重新干燥 10.8 3.4
屋面板 400(410) 干 態 7.2 1.7
500(500) 干 態 7.2 2.0
600(610) 干 態 7.2 2.5
800(820) 干 態 7.2 3.4
1000(1020) 干 態 7.2 4.4
1200(1220) 干 態 7.2 5.1
注:
1. 1. 單個試驗的指標。
2. 2. 100%的試件應能承受表中規定的最小極限荷載值。
3. 3. 每批試件的平均撓度應不大于表中的規定值。4.79kPa均布荷載作用下的樓面最大撓度;或1.68kPa均布荷載。作用下的屋面最大撓度。
表6.2.3-3 結構膠合板每層單板的缺陷限值
缺陷特征 缺陷尺寸(mm)
實心缺陷:木節 垂直木紋方向不得超過76
空心缺陷:節孔或其他孔眼 垂直木紋方向不得超過76
劈裂、離縫、缺損或鈍棱 l<400,垂直木紋方向不得超過40
400≤l≤800,垂直木紋方向不得超過30
l>800,垂直木紋方向不得超過25
上、下面板過窄或過短 沿板的某一側邊或某一端頭不超過4,其長度不超過板材的長度或寬度的一半。
與上、下面板相鄰的總板過窄或過短 ≤4×200
注:l――缺陷長度。
6.3 一般項目
6.3.1 本框架各種構件的釘連接、墻面板和屋面板與框架構件的釘連接及屋脊無支座時椽條與擱柵的釘連接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檢驗批全數
檢查方法:鋼尺或游標卡尺量。
7 木結構的保護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木結構的防腐、防蟲和防火。
7.1.2 為確保木結構達到設計要求的使用年限,應根據使用環境和所使用的樹種耐腐或抗蟲蛀的性能,確定是否采用防腐藥劑進行處理。
7.1.3 木結構的使用環境分為三級:HJ Ⅰ、HJ Ⅱ及HJ Ⅲ,定義如下:
1. HJ Ⅰ:木材和復合木材在地面以上用于:
1) 1) 室內結構;
2) 2) 室外有遮蓋的木結構;
3) 3) 室外暴露在大氣中或長期處于潮濕狀態下的木結構。
2. HJ Ⅱ:木材和復合木材用于與地面(或土壤)、淡水接觸或處于其他易遭腐朽的環境(例如埋于砌體或混凝土中的木構件)以及蟲害地區。
4. 4. HJ Ⅲ:木材和復合木材用于與地面(或土壤)接觸處:
1) 1) 園藝場或蟲害嚴重地區;
2) 2) 亞熱帶或熱帶。
注: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結構。
7.1.4 防護劑應具有毒殺木腐菌和害蟲的功能,而不致危及人畜和污染環境,因此對下述防護劑應限制其使用范圍:
1. 混合防腐油和互氯酚只用于與地(或土壤)接觸的房屋構件防腐和防蟲,應用兩層可靠的包皮密封,不得用于居住建筑的內部和農用建筑的內部,以防與人畜直接接觸;并不得用于儲存食品的房屋或能與飲用水接觸的處所。
2. 含碑的無機鹽可用于居住、商業或工業房屋的室內,只需在構件處理完畢后將所有的浮塵清除干凈,但不得用于儲存食品的房屋或能與飲用水接觸的處所。
7.1.5 用防護劑處理木材的方法有浸漬法、噴灑法和涂刷法。浸漬法包括常溫浸漬法、冷熱槽法和加壓處理法。為了保證達到足夠的防護劑透入度,鋸材、層板膠合木、膠合板與結構復合木材均應采用加壓處理法。
常溫浸漬法等非加壓處理法,只能在腐朽和蟲害輕微的使用環境HJ Ⅰ中應用。
噴灑法和涂刷法只能用于已處理的木材因鉆孔、開槽使未吸收防護劑的木材暴露的情況下使用。
7.1.6 用水溶性防護劑處理后的木材,包括層板膠合木、膠合板及結構復合木材均應重新干燥到使用環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7.1.7 木構件在處理前應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以消除已處理木材再度切割、鉆孔的必要性。若有切口和孔眼,應用原來處理用的防護劑涂刷。
7.1.8 木構件需做阻燃處理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阻燃劑的配方和處理方法應遵照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設計對不同用途和截面尺寸的木構件耐火極限要求選用,但不得采用表面涂刷法。
2. 對于長期暴露在潮濕環境中的木構件,經過防火處理后,尚應進行防水處理。
7.1.9 用于鋸材的防護劑及其在每級使用環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表表7.1.9-1中。
鋸材防護劑透入度應符合表7.1.9.-2的規定。
表7.1.9-1 鋸材的防護劑最低保持量(kg/m3)
防 護 劑 保持量(kg/m3) 檢測區段(mm)
類型 名 稱 計量
依據 使用環境 木材厚度
HJⅠ HJⅡ HJⅢ <127mm ≥127mm
油類 混合防腐油 Creosote 101 102
103 溶液 128 160 192 0~15 0~25
油溶性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主要
成分 6.4 8.0 8.0 0~15 0~25
8-羥基喹啉銅 Cu8 106 0.32 不推薦 不推薦 0~15 0~25
環烷酸銅 CuN 107 金屬銅 0.64 0.96 1.20 0~15 0~25
水
溶
性 -A
銅鉻砷合劑 CCA-B
-C 201 主
要
成
分 4.0 6.4 9.6 0~15 0~25
酸性鉻酸銅 ACC 202 4.0 8.0 不推薦 0~15 0~25
氨溶砷酸銅 ACA 203 4.0 6.4 9.6 0~15 0~25
氨溶砷酸銅鋅 ACZA 302 4.0 6.4 9.6 0~15 0~25
氨溶季氨銅 ACQ-B 304 4.0 6.4 9.6 0~15 0~25
檸檬酸銅 CC 306 4.0 6.4 不推薦 0~15 0~25
氨溶季氨銅 ACQ-D 401 4.0 6.4 不推薦 0~15 0~25
銅唑 CBA-A 403 3.2 不推薦 不推薦 0~15 0~25
硼酸/硼砂※ SBX 501 2.7 不推薦 不推薦 0~15 0~25
※硼酸/硼砂僅限用于無白蟻地區的室內木結構。
表7.1.9-2 鋸材防護劑透入度檢測規定與要求
木材特征 透入深度(mm)或邊材吸收率 鉆孔采樣數量 試樣合格率
木材厚度 油類 其他防護劑
<127mm ≥127mm
不刻痕 64或85% 64或85% 20 48 80%
刻 痕 10或90% 13或90% 20 48 80%
1. 刻痕:刻痕是對難于處理的樹種木材保證防護劑更均勻透入的一項輔助措施。對于方木和原木每100cm2至少80個刻痕,對于規格材,刻痕深度5~10mm。當采用含氨的防護劑(301,302,304和306)時可適當減少。構件的所有表面都應刻痕。除非構件側面有圖飾時,只能在寬面刻痕。
2. 透入度的確定:當只規定透入深度或邊材透入百分率時,應理解為二者之中較小者,例如要求64mm的透入深度除非85%的邊材都已經透入防護劑;當透入深度和邊材透入百分率都作規定時,則應取二者之中的較大者,例如要求10mm的透入深度和90%的邊材透入百分率,應理解10mm為最低的透入深度,而超過10mm任何邊材的90%必須透入。
一塊鋸材的最大透入度當從側邊(指窄面)鉆取木心時不應大于構件寬度的一半,若從寬面鉆取木心時,不應大于構件厚度的一半。
3. 當20個木心的平均透入度滿足要求,則這批構件應驗收。
4. 在每一批量中,最少應從20個構件中各鉆取一個有外層邊材的木心。至少有10個木心必須最少有13mm的邊材滲透防護劑。沒有足夠邊材的木心在確定透入度的百分率時,必須具有邊材處理的證據。
7.1.10 用于層板膠合木的防護劑及其在每級使用環境下最低保持量應符合表7.1.10-1和7.1.10-2的規定,層板膠合木防護劑透入度應符合表7.1.10-3的規定。
用膠合前防護劑處理的木板制作的層板膠合梁在測定透入度時,可從每塊層板的兩側采樣。
表7.1.10-1 層板膠合木的防護劑最低保持量(kg/m3)
防 護 劑 膠合前處理
類型 名 稱 計量
依據 使用環境 檢測區段(mm)
HJⅠ HJⅡ HJⅢ
油類 混合防腐油 Creosote 101 102
103 溶液 128 160 不
推
薦 13~26
油溶性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主要
成分 4.8 9.6 13~26
8-羥基喹啉銅 Cu8 106 0.32 不推薦 13~26
環烷酸銅 CuN 107 金屬銅 0.64 0.96 13~26
水溶性 -A
銅鉻砷合劑 CCA-B
-C 201 主
要
成
分 4.0 6.4 13~26
酸性鉻酸銅 ACC 202 4.0 8.0 13~26
氨溶砷酸銅 ACA 203 4.0 6.4 13~26
氨溶砷酸銅鋅 ACZA 302 4.0 6.4 13~26
表7.1.10-2 層板膠合木的防護劑最低保持量(kg/m3)
防 護 劑 膠合后處理
類型 名 稱 計量
依據 使用環境 檢測區段(mm)
HJⅠ HJⅡ HJⅢ
油類 混合防腐油 Creosote 101 102
103 溶液 128 160 不
推
薦 0~15
128 160
油溶性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主要
成分 4.8 9.6 0~15
8-羥基喹啉銅 Cu8 106 0.32 不推薦 0~15
環烷酸銅 CuN 107 金屬銅 0.64 0.96 0~15
表7.1.10-3 層板膠合木防護劑透入度檢測規定與要求
木材特征 膠合前處理 膠合后處理
不刻痕 透入深度(mm)或邊材吸收率
76或90% 64或85%
刻 痕 地面以上 與地面接觸 木材厚度t<127mm 木材厚度t≥127mm
25 32 10與90% 13與90%
7.1.11 用于膠合板或結構復合木材的防護劑及其在每個等級使用環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于表7.2.3-1或表7.2.3-2中。
表7.1.11-1 膠合板的防護劑最低保持量
防 護 劑 保持量(kg/m3) 檢測區段
(mm)
類型 名 稱 計量
依據 使用環境
HJⅠ HJⅡ HJⅢ
油類 混合防腐油 Creosote 101 102
103 溶液 128 160 192 0~16
油溶性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主要
成分 6.4 8.0 9.6 0~16
8-羥基喹啉銅 Cu8 106 0.32 不推薦 不推薦 0~16
環烷酸銅 CuN 107 金屬銅 0.64 不推薦 不推薦 0~16
水
溶
性 -A
銅鉻砷合劑 CCA-B
-C 201 主
要
成
分 4.0 6.4 9.6 0~16
酸性鉻酸銅 ACC 202 4.0 8.0 不推薦 0~16
氨溶砷酸銅 ACA 203 4.0 6.4 9.6 0~16
氨溶砷酸銅鋅 ACZA 302 4.0 6.4 9.6 0~16
氨溶季氨銅 ACQ-B 304 4.0 6.4 不推薦 0~16
檸檬酸銅 CC 306 4.0 不推薦 不推薦 0~16
氨溶季氨銅 ACQ-D 401 4.0 6.4 不推薦 0~16
銅唑 CBA-A 403 3.2 不推薦 不推薦 0~16
硼酸/硼砂※ SBX 501 2.7 不允許 不允許 0~16
表7.1.11-2 結構復合木材的防護劑量低保持量
防 護 劑 保持量(kg/m3) 檢測區段(mm)
類型 名 稱 計量
依據 使用環境 木材厚度
HJⅠ HJⅡ HJⅢ <127mm ≥127mm
油類 混合防腐油 Creosote 101 102
103 溶液 128 160 192 0~15 0~25
油溶性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主要
成分 6.4 8.0 9.6 0~15 0~25
環烷酸銅 CuN 107 金屬銅 0.64 0.96 1.20 0~15 0~25
水
溶性 -A
銅鉻砷合劑 CCA-B
-C 201 主
要
成
分 4.0 6.4 9.6 0~15 0~25
氨溶砷酸銅 ACA 301 4.0 6.4 9.6 0~15 0~25
氨溶砷酸銅鋅 ACZA 302 4.0 6.4 9.6 0~15 0~25
7.2 主控項目
7.2.1 木結構防腐的構造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以一幢木結構房屋或一個木屋蓋為檢驗批全面檢查。
檢查方法:根據規定和施工圖逐項檢查。
7.2.2 木構件防護劑的保持量和透入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設計文件的要求,需要防護劑加壓處理的木構件,包括鋸材、層板膠合木、結構復合木材及結構膠合板制作的構件。
2. 木麻黃、馬尾松、云南松、樺木、濕地松、楊木等易腐或易蟲蛀木材制作的構件。
3. 在設計文件中規定與地面接觸或埋入混凝土、砌體中及處于通風不良而經常潮濕的木構件。
檢查數量:以一幢木結構房屋或一個木屋蓋為檢驗批。屬于本條第1和第2款列出的木構件,每檢驗批油類防護劑處理的20個木心,其他防護劑處理的48個木心;屬于本條第3款列出的木構件,檢驗批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采用化學試劑顯色反應或X光衍射檢測。
7.2.3 木結構防火的構造措施,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檢查數量:以一幢木結構房屋或一個木屋蓋為檢驗批全面檢查。
檢查方法:根據規定和施工圖逐項檢查。
8 木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
8.0.1 木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和組織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第6章的規定。
8.0.2 木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資料和驗收記錄應完整。
3. 安全功能檢測項目的資料應完整,抽測的項目應符合規定。
4.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附錄A 層板膠合木制作技術
A.1 一般規定
A.1.1 本附錄規適用于層板膠合木的制作。
A.1.2 將木紋平行于長度方向的木板層疊膠合稱為層板膠合木。軟質樹種的層板厚度不應大于45mm,硬質樹種不應大于40mm。
A.1.3 層板刨光后的厚度t和截面面積A不應超過表A.1.3的規定。
表A.1.3 在不同使用條件下層板刨光后的厚度與截面面積限值
使用條件等級 1 2 3
厚度和截面積
樹 種 t
(mm) A
(mm2) t
(mm) A
(mm2) t
(mm) A
(mm2)
軟質樹種 45 10000 45 9000 35 7000
硬質樹種 40 7500 40 7500 35 6000
當截面面積超過表A.1.3的限值時,宜在層板底面開槽,用以保證膠縫的平整度,槽寬不應大于4mm,槽深不應大于板厚的1/3,相鄰層板的槽口應相互錯開不小于層板的厚度。
弧形構件的層板厚度應隨曲率半徑ρ減小而減薄,可按下式確定:
t≤ρ/200(mm)
A.1.4 層板寬度大于200mm時,應用兩塊木板拼合(圖A.1.4b),相鄰兩層木板間的拼縫間距應等于或大于木板厚度或25mm。
A.1.5 層板膠合木在垂直荷載作用下受彎時,除上下兩層之外,拼縫不需膠合。當有外觀需求時,上、下兩個面層的拼縫應用加填料的膠封閉。在水平荷載作用下受彎時,或用于使用條件等級為3級時,全部拼縫均應膠合。
A.2 材 料
A.2.1 層板的目測定級規定如下:
1. 定級應以每塊木板的全長為依據,并應以較差的面層為準。應將密度異常小的木板剔除。
2. 已定級的木板鋸解后應按新的尺寸重新定級。
3. 木節尺寸應按兩根包括木節而平行于木板寬面邊緣的直線測量,如果有兩個或更多的木節在兩根線內,或部分在線內,則在200mm長度內所有木節在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尺寸(包括部分木節)的總和為有效木節尺寸。
4. 在同一截面上出現兩個或更多的木節時,它們的尺寸之和不應超過最大允許的木節。
5. 當層板是由兩塊木板拼合時,應按拼合后的層板寬度確定木節的允許尺寸。
6. 層板分為Ⅰb、Ⅱb和Ⅲb 3個等級,當受彎構件需加受拉區面層,則另加Ⅰbt級,其目測選材標準列于表5.2.1-1和表5.2..1-2中。
A.2.2 層板按彈性模量定級的規定:
1. 以彈性模量為主并應滿足必要的目測要求;
2. 彈性模量與目測要求的綜合規定;
3. 上述兩種定級方法均要求層板的彈性模量應達到或超過規定值。
A.2.3 膠應能形成堅固和耐久的連接,膠連接的完整性應在結構物使用期間保持始終。
結構膠的型號及其使用條件列于本規范表5.2.2-1,通常由設計者選定。當制造廠要求改選膠種需與設計者商定。
A.3 制 作
A.3.1 層板坯料應在縱向接長和表面加工之前,窯干或氣干至8%~15%的含水率。
A.3.2 層板坯料縱向接長應采用指形接頭(以下簡稱指接,見圖A.3.2)。表A.3.2列出推薦的指接剖面尺寸范圍。
注:本條推薦的指接剖面按本規范第5.2.6條見證試驗的規定驗證。
A.3.3 指接的間距按層板的受力情況,分別規定如下:
1. 受拉構件:當構件應力達到或超過設計值的75%時,相鄰層板之間的的距離應為150mm。
2. 受彎構件的受拉區:在構件1/8高度的受外拉層再加一塊層板的范圍內,相鄰層板之間的指接間距應為150mm。
3. 受拉構件或受彎構件的受拉區10%高度內,層板自身的指接間距不應小于1800mm。
4. 需修補后出廠的構件的受拉區最外層和相鄰的內層,距修補塊端頭的每一側小于150mm的范圍內,皆不允許有指接接頭。
表A.3.2 推薦的指接剖面尺寸
指端寬度bt
(mm) 指長lt
(mm) 指邊坡度s=(P-2bt)/2(l-lt)
0.5~1.2 20~30 1/8~1/12
注:P-指形接頭的指距,mm;lt-指形接頭指端缺口的長度,mm。
A.3.4 木板應用指接膠合接長至設計的長度,經過養護后刨光。
落葉松、花旗松等不易膠合的木材及需化學藥劑處理的木材,應在刨光后6h內膠合。
易于膠合的木材及不需化學藥劑處理的木材,應在刨光后24h內膠合。
A.3.5 木板膠合前應清除灰塵、污垢及滲出的膠液和化學處理藥劑,但不得用砂紙打磨。兩塊木板的膠合面均應均勻涂膠,用膠量不得少于350g/m2,若采用高頻電干燥,不得少于200g/m2。指接應雙面涂膠。
A.3.6 膠合時木板含水率,對于不需用化學藥劑處理的木材應在8%到15%之間,對于需用化學藥劑處理的木材應在11%到18%之間。各層木板之間及指接木板之間的含水率差別不應超過4%。
膠合時木板溫度不應低于15℃。
A.3.7 膠合時必須均勻加壓,加壓可從構件的任意位置開始,逐步延伸至端部。為在夾緊期間保持足夠的壓力,在夾緊后應立即開始擰緊螺栓加壓器調整壓力,壓力應按表A.3.7所列數值控制。
表A.3.7 不同層板厚度的膠合面壓力
層板厚度t (mm) t≤35 35<t≤45
底面有刻槽 35<t≤45
底面無刻槽
膠合面壓力
(N/mm2) 0.6 0.8 1.0
注:不應采用釘加壓。
A.3.8 弧形構件膠合時應采用模架,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徑應稍小于弧形構件下表面的曲率半徑,以抵消卸模后構件的回彈,其值按下式確定:
ρ0=ρ(1-1/n)
式中 ρ0――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徑(mm);
ρ――弧形構件下表面的設計曲率半徑(mm);
n――木板層數。
A.3.9 在制作工段內的溫度應不低于15℃,空氣的相對溫度應在40%至75%的范圍內。
膠合構件養護室內的溫度當木材初始溫度為18℃時,應不低于20℃;當木材初始溫度為15℃時,應不低于25℃。養護時空氣的相對濕度應不低于30%。
在養護完全結束前,膠合構件不應受力或置于溫度在15℃以下的環境中。
A.3.10 需在膠合前進行化學藥劑處理的木材,應在膠合前完成機械加工。
A.4 質量控制
A.4.1 當采用彈性模量與目測配合定級時,應按本條的規定測定木板的彈性模量:
1. 以一片木板作為試件;
2. 按本規范第5.2.1的規定采樣;
3. 將木板平臥放置在距端頭75mm的兩個輥軸上,其中之一能在垂直木板長度方向旋轉;
4. 在跨度中點加載,荷載準確度應在±1%之內;
5. 在加載點用讀數能達到0.025mm的儀表測量撓度;
6. 進行適當的預加載后,將儀表調到0讀數;
7. 最后荷載應以試件的應力不超過10Mpa為限;
8. 讀出最后荷載下的撓度;
9. 根據最后荷載和撓度求得彈性模量;
10. 在測試的100個試件中,有95個試件的彈性模量高于規定值,即被認可。
`
附錄B 本規范用詞說明
B.0.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B.0.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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