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NEWS CENTER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5)
發布時間:
2011-05-06 08:59
訪問量:
小,不得切土過深。兩機動作應協調配合,做到平穩接觸,等速助鏟。
5.5.13 在下陡坡鏟土時,鏟斗裝滿后,在鏟斗后輪未達到緩坡地段前,不得將鏟斗提離地面,應防鏟斗快速下滑沖擊主機。
5.5.14 在凹凸不平地段行駛轉彎時,應放低鏟斗,不得將鏟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5.5.15 拖拉陷車時,應有專人指揮,前后操作人員應協調,確認安全后,方可起步。
5.5.16 作業后,應將鏟運機停放在平坦地面,并應將鏟斗落在地面上。液壓操縱的鏟運機應將液壓缸縮回,將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進行清潔、潤滑后,鎖好門窗。
5.5.17 非作業行駛時,鏟斗必須用鎖緊鏈條掛牢在運輸行駛位置上,機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載人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
5.5.18 修理斗門或在鏟斗下檢修作業時,必須將鏟斗提起后用銷子或鎖緊鏈條固定,再用墊木將斗身頂住,并用木楔楔住輪胎。
5.6 自行式鏟運機
5.6.1 自行式鏟運機的行駛道路應平整堅實,單行道寬度不應小于5.5m。
5.6.2 多臺鏟運機聯合作業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20m(鏟土時不得小于10m),左右距離不得小于2m。
5.6.3 作業前,應檢查鏟運機的轉向和制動系統,并確認靈敏可靠。
5.6.4 鏟土時,或在利用推土機助鏟時,應隨時微調轉向盤,鏟運機應始終保持直線前進。不得在轉彎情況下鏟土。
5.6.5 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應踩下制動踏板輔助以內燃機制動,必要時可放下鏟斗,以降低下滑速度。
5.6.6 轉彎時,應采用較大回轉半徑低速轉向,操縱轉向盤不得過猛;當重載行駛或在彎道上、下坡時,應緩慢轉向。
5.6.7 不得在大于15°的橫坡上行駛,也不得在橫坡上鏟土。
5.6.8 沿溝邊或填方邊坡作業時,輪胎離路肩不得小于0.7m,并應放低鏟斗,降速緩行。
5.6.9 在坡道上不得進行檢修作業。遇在坡道上熄火時,應立即制動,下降鏟斗,把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然后方可啟動內燃機。
5.6.10 穿越泥濘或軟地面時,鏟運機應直線行駛,當一側輪胎打滑時,可踏下差速器鎖止踏板。當離開不良地面時,應停止使用差速器鎖止踏板。不得在差速器鎖止時轉彎。
5.6.11 夜間作業時,前后照明應齊全完好,前大燈應能照至30m;當對方來車時,應在100m以外將大燈光改為小燈光,并低速靠邊行駛。非作業行駛時,應符合本規程第5.5.17條的規定。
5.7 靜作用壓路機
5.7.1 壓路機碾壓的工作面,應經過適當平整,對新填的松軟路基,應先用羊足碾或打夯機逐層碾壓或夯實后,方可用壓路機碾壓。
5.7.2 當土的含水量超過30%時不得碾壓,含水量少于5%時,宜適當灑水。
5.7.3 工作地段的縱坡不應超過壓路機最大爬坡能力,橫坡不應大于20°。
5.7.4 應根據碾壓要求選擇機重。當光輪壓路機需要增加機重時,可在滾輪內加砂或水。當氣溫降至0℃時,不得用水增重。
5.7.5 輪胎壓路機不宜在大塊石基礎層上作業。
5.7.6 作業前,各系統管路及接頭部分應無裂紋、松動和泄漏現象,滾輪的刮泥板應平整良好,各緊固件不得松動,輪胎壓路機還應檢查輪胎氣壓,確認正常后方可啟動。
5.7.7 不得用牽引法強制啟動內燃機,也不得用壓路機拖拉任何機械或物件。
5.7.8 啟動后,應進行試運轉,確認運轉正常,制動及轉向功能靈敏可靠,方可作業。開動前,壓路機周圍應無障礙物或人員。
5.7.9 碾壓時應低速行駛,變速時必須停機。速度宜控制在3~4km/h范圍內,在一個碾壓行程中不得變速。碾壓過程中應保持正確的行駛方向,碾壓第二行時必須與第一行重疊半個滾輪壓痕。
5.7.10 變換壓路機前進、后退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后進行。不得利用換向離合器作制動用。
5.7.11 在新建道路上進行碾壓時,應從中間向兩側碾壓。碾壓時,距路基邊緣不應少于0.5m。
5.7.12 碾壓傍山道路時,應由里側向外側碾壓,距路基邊緣不應少于1m。
5.7.13 上、下坡時,應事先選好擋位,不得在坡上換檔,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
5.7.14 兩臺以上壓路機同時作業時,前后間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不得縱隊行駛。
5.7.15 在運行中,不得進行修理或加油。需要在機械底部進行修理時,應將內燃機熄 火,用制動器制動住,并揳住滾輪。
5.7.16 對有差速器鎖住裝置的三輪壓路機,當只有一只輪子打滑時,方可使用差速器鎖住裝置,但不得轉彎。
5.7.17 作業后,應將壓路機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并制動住。不得停放在土路邊緣及斜坡上,也不得停放在妨礙交通的地方。
5.7.18 嚴寒季節停機時,應將滾輪用木板墊離地面。
5.7.19 壓路機轉移工地距離較遠時,應采用汽車或平板拖車裝運,不得用其他車輛拖拉牽運。
5.8 振動壓路機
5.8.1 作業時,壓路機應先起步后才能起振,內燃機應先置于中速,然后再調至高速。
5.8.2 變速與換向時應先停機,變速時應降低內燃機轉速。
5.8.3 嚴禁壓路機在堅實的地面上進行振動。
5.8.4 碾壓松軟路基時,應先在不振動情況下碾壓1~2遍,然后再振動碾壓。
5.8.5 碾壓時,振動頻率應保持一致。對可調振頻的振動壓路機,應先調好振動頻率后再作業,不得在沒有起振情況下調整振動頻率。
5.8.6 換向離合器、起振離合器和制動器的調整,應在主離合器脫開后進行。
5.8.7 上、下坡時,不得使用快速檔。在急轉彎時,包括鉸接式振動壓路機在小轉彎繞圈碾壓時,嚴禁使用快速檔。
5.8.8 壓路機在高速行駛時不得接合振動。
5.8.9 停機時應先停振,然后將換向機構置于中間位置,變速器置于空擋,最后拉起手制動操縱桿,內燃機怠速運轉數分鐘后熄火。
5.8.10 其他作業要求,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的有關規定。
5.9 平地機
5.9.1 在平整不平度較大的地面時,應先用推土機推平,再用平地機平整。
5.9.2 平地機作業區應無樹根、石塊等障礙物。對土質堅實的地面,應先用齒耙翻松。
5.9.3 作業區的水準點及導線控制樁的位置、數據應清楚,放線、驗線工作應提前完成。
5.9.4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音響裝置齊全有效;
(2)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符合規定;
(3) 各連接件無松動;
(4) 液壓系統無泄漏現象;
(5) 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5.9.5 不得用牽引法強制啟動內燃機,也不得用平地機拖拉其他機械。
5.9.6 啟動后,各儀表指示值應符合要求,待內燃機運轉正常后,方可開動。
5.9.7 起步前,檢視機械周圍應無障礙物及行人,先鳴聲示意后,用低速檔起步,并應測試并確認制動器靈敏有效。
5.9.8 作業時,應先將刮刀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再下降刮刀鏟土。鏟土時,應根據鏟土阻力大小,隨時少量調整刮刀的切土深度,控制刮刀的升降量差不宜過大,不宜造成波浪形工作面。
5.9.9 刮刀的回轉與鏟土角的調整以及向機外側斜,都必須在停機時進行;但刮刀左右端的升降動作,可在機械行駛中隨時調整。
5.9.10 各類鏟刮作業都應低速行駛,角鏟土和使用齒耙時必須用一檔;刮土和平整作業可用二、三檔。換檔必須在停機時進行。
5.9.11 遇到堅硬土質需用齒耙翻松時,應緩慢下齒,不得使用齒耙翻松石渣或混凝土路面。
5.9.12 使用平地機清除積雪時,應在輪胎上安裝防滑鏈,并應逐段探明路面的深坑、溝槽情況。
5.9.13 平地機在轉彎或調頭時,應使用低速檔;在正常行駛時,應采用前輪轉向,當場地特別狹小時,方可使用前、后輪同時轉向。
5.9.14 行駛時,應將刮刀和齒耙升到最高位置,并將刮刀斜放,刮刀兩端不得超出后輪外側。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
5.9.15 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變矩器油溫,超過120℃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降溫后再繼續工作。
5.9.16 作業后,應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將刮刀落在地面上,拉上手制動器。
5.10 輪胎式裝截機
5.10.1 裝載機工作距離不宜過大,超過合理運距時,應由自卸汽車配合裝運作業。自卸汽車的車箱容積應與鏟斗容量相匹配。
5.10.2 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超過出廠規定的場地上作業。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及無關人員。
5.10.3 裝載機作業場地和行駛道路應平坦。在石方施工場地作業時,應在輪胎上加裝保護鏈條或用鋼質鏈板直邊輪胎。
5.10.4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音響裝置齊全有效;
(2)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符合規定;
(3) 各連接件無松動;
(4) 液壓及液力傳動系統無泄漏現象;
(5) 轉向、制動系統靈敏有效;
(6) 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5.10.5 啟動內燃機后,應怠速空運轉,各儀表指示值應正常,各部管路密封良好,待水溫達到55℃、氣壓達到0.45MPa后,可起步行駛。
5.10.6 起步前,應先鳴聲示意,宜將鏟斗提升離地0.5m。行駛過程中應測試制動器的可靠性。并避開路障或高壓線等。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嚴禁鏟斗載人。
5.10.7 高速行駛時應采用前兩輪驅動;低速鏟裝時,應采用四輪驅動。行駛中,應避免突然轉向。鏟斗裝載后升起行駛時,不得急轉彎或緊急制動。
5.10.8 在公路上行駛時,必須由持有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并應遵守交通規則,下坡不得空檔滑行和超速行駛。
5.10.9 裝料時,應根據物料的密度確定裝載量,鏟斗應從正面鏟料,不得鏟斗單邊受力。卸料時,舉臂翻轉鏟斗應低速緩慢動作。
5.10.10 操縱手柄換向時,不應過急、過猛。滿載操作時,鏟臂不得快速下降。
5.10.11 在松散不平的場地作業時,應把鏟臂放在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地推進;當推進時阻力過大時,可稍稍提升鏟臂。
5.10.12 鏟臂向上或向下動作到最大限度時,應速將操縱桿回到空檔位置。
5.10.13 不得將鏟斗提升到最高位置運輸物料。運載物料時,宜保持鏟臂下鉸點離地面0.5m,并保持平穩行駛。
5.10.14 鏟裝或挖掘應避免鏟斗偏載,不得在收斗或半收斗而未舉臂時前進。鏟斗裝滿后,應舉臂到距地面約0.5m時,再后退、轉向、卸料。
5.10.15 當鏟裝阻力較大,出現輪胎打滑時,應立即停止鏟裝,排除過載后再鏟裝。
5.10.16 在向自卸汽車裝料時,鏟斗不得在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當汽車駕駛室頂無防護板,裝料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5.10.17 在向自卸汽車裝料時,宜降低鏟斗及減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載、超載和砸壞車箱。
5.10.18 在邊坡、壕溝、凹坑卸料時,輪胎離邊緣距離應大于1.5m,鏟斗不宜過于伸出。在大于3°的坡面上,不得前傾卸料。
5.10.19 作業時,內燃機水溫不得超過90℃,變矩器油溫不得超過110℃,當超過上述規定時,應停機降溫。
5.10.20 作業后,裝載機應停放在安全場地,鏟斗平放在地面上,操縱桿置于中位,并制動鎖定。
5.10.21 裝載機轉向架未鎖閉時,嚴禁站在前后車架之間進行檢修保養。
5.10.22 裝載機鏟臂升起后,在進行潤滑或調整等作業之前,應裝好安全銷,或采取其他措施支住鏟臂。
5.10.23 停車時,應使內燃機轉速逐步降低,不得突然熄火;應防止液壓油因慣性沖擊而溢出油箱。
5.11 硅式夯實機
5.11.1 硅式夯實機應適用于夯實灰土和素土的地基、地坪及場地平整,不得夯實堅硬或軟硬不一的地面、凍土及混有磚石碎塊的雜土。
5.11.2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接零或接地外,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電纜線接頭絕緣良好;
(2) 傳動皮帶松緊合適,皮帶輪與偏心塊安裝牢固;
(3) 轉動部分有防護裝置,并進行試運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5.11.3 作業時夯實機扶手上的按鈕開關和電動機的接線均應絕緣良好。當發現有漏電現象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5.11.4 夯實機作業時,應一人扶夯,一人傳遞電纜線,且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遞線人員應跟隨夯機后或兩側調順電纜線,電纜線不得扭結或纏繞,且不得張拉過緊,應保持有3~4m的余量。
5.11.5 作業時,應防止電纜線被夯擊。移動時,應將電纜線移至夯機后方,不得隔機搶扔電纜線,當轉向倒線困難時,應停機調整。
5.11.6 作業時,手握扶手應保持機身平衡,不得用力向后壓,并應隨時調整行進方向。轉彎時不得用力過猛,不得急轉彎。
5.11.7 夯實填高土方時,應在邊緣以內100~150mm夯實2~3遍后,再夯實邊緣。
5.11.8 在較大基坑作業時,不得在斜坡上夯行,應避免造成夯頭后折。
5.11.9 夯實房心土時,夯板應避開房心內地下構筑物、鋼筋混凝土基樁、機座及地下管道等。
5.11.10 在建筑物內部作業時,夯板或偏心塊不得打在墻壁上。
5.11.11 多機作業時,其平列間距不得小于5m,前后間距不得小于10m。
5.11.12 夯機前進方向和夯機四周1m范圍內,不得站立非操作人員。
5.11.13 夯機連續作業時間不應過長,當電動機超過額定溫升時,應停機降溫。
5.11.14 夯機發生故障時,應先切斷電源,然后排除故障。
5.11.15 作業后,應切斷電源,卷好電纜線,清除夯機上的泥土,并妥善保管。
5.12 振動沖擊夯
5.12.1 振動沖擊夯應適用于粘性土、砂及礫石等散狀物料的壓實,不得在水泥路面和其他堅硬地面作業。
5.12.2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件連接良好,無松動;
(2) 內燃沖擊夯有足夠的潤滑油,油門控制器轉動靈活;
(3) 電動沖擊夯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電纜線表面絕緣完好。
5.12.3 內燃沖擊夯起動后,內燃機應怠速運轉3~5min,然后逐漸加大油門,待夯機跳動穩定后,方可作業。
5.12.4 電動沖擊夯在接通電源啟動后,應檢查電動機旋轉方向,有錯誤時應倒換相線。
5.12.5 作業時應正確掌握夯機,不得傾斜,手把不宜握得過緊,能控制夯機前進速度即可。
5.12.6 正常作業時,不得使勁往下壓手把,影響夯機跳起高度。在較松的填料上作業或上坡時,可將手把稍向下壓,并應能增加夯機前進速度。
5.12.7 在需要增加密實度的地方,可通過手把控制夯機在原地反復夯實。
5.12.8 根據作業要求,內燃沖擊夯應通過調整油門的大小,在一定范圍內改變夯機振動頻率。
5.12.9 內燃沖擊夯不宜在高速下連續作業。在內燃機高速運轉時不得突然停車。
5.12.10 電動沖擊夯應裝有漏電保護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作業時,電纜線不應拉得過緊,應經常檢查線頭安裝,不得松動及引起漏電。嚴禁冒雨作業。
5.12.11 作業中,當沖擊夯有異常的響聲,應立即停機檢查。
5.12.12 當短距離轉移時,應先將沖擊夯手把稍向上抬起,將運轉輪裝入沖擊夯的掛鉤內,再壓下手把,使重心后傾,方可推動手把轉移沖擊夯。
5.12.13 作業后,應清除夯板上的泥沙和附著物,保持夯機清潔,并妥善保管。
5.13 風動鑿巖機
5.13.1 風動鑿巖機的使用條件:風壓宜為0.5~0.6MPa,風壓不得小于0.4MPa;水壓應符合要求;壓縮空氣應干燥;水應用潔凈的軟水。
5.13.2 使用前,應檢查風、水管,不得有漏水、漏氣現象,并應采用壓縮空氣吹出風管內的水分和雜物。
5.13.3 使用前,應向自動注油器注入潤滑油,不得無油作業。
5.13.4 將釬尾插入鑿巖機機頭,用手順時針應能夠轉動釬子,如有卡塞現象,應排除后開鉆。
5.13.5 開鉆前,應檢查作業面,周圍石質應無松動,場地應清理干凈,不得遺留瞎炮。
5.13.6 在深坑、溝槽、井巷、隧道、洞室施工時,應根據地質和施工要求,設置邊坡、頂撐或固壁支護等安全措施,并應隨時檢查及嚴防冒頂塌方。
5.13.7 嚴禁在廢炮眼上鉆孔和騎馬式操作,鉆孔時,鉆桿與鉆孔中心線應保持一致。
5.13.8 風、水管不得纏繞、打結,并不得受各種車輛碾壓。不應用彎折風管的方法停止供氣。
5.13.9 開鉆時,應先開風、后開水;停鉆后,應先關水、后關風;并應保持水壓低于風壓,不得讓水倒入鑿巖機氣缸內部。
5.13.10 開孔時,應慢速運轉,不得用手、腳去擋釬頭。應待孔深達10~15mm后再逐漸轉入全速運轉。退釬時,應慢速徐徐拔出,若巖粉較多,應強力吹孔。
5.13.11 運轉中,當遇卡釬或轉速減慢時,應立即減少軸向推力;當釬桿仍不轉時;應立即停機排除故障。
5.13.12 使用手持式鑿巖機垂直向下作業時,體重不得全部壓在鑿巖機上,應防止釬桿斷裂傷人。鑿巖機向上方作業時,應保持作業方向并防止釬桿突然折斷。并不得長時間全速空轉。
5.13.13 當鉆孔深度達2m以上時,應先采用短釬桿鉆孔,待鉆到1.0~1.3m深度后,再換用長釬桿鉆孔。
5.13.14 在離地3m以上或邊坡上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不得在山坡上拖拉風管,當需要拖拉時,應先通知坡下的作業人員撤離。
5.13.15 在巷道或洞室等通風條件差的作業面,必須采用濕式作業。在缺乏水源或不適合濕式作業的地方作業時,應采取防塵措施。
5.13.16 在裝完炸藥的炮眼5m以內,嚴禁鉆孔。
5.13.17 夜間或洞室內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洞室施工應有良好的通風措施。
5.13.18 作業后,應關閉水管閥門,卸掉水管,進行空運轉,吹凈機內殘存水滴,再關閉風管閥門。
5.14 電動鑿巖機
5.14.1 啟動前,應檢查全部機構及電氣部分,并應重點檢查電保護器,各控制器應處于零位;各部連接螺栓應緊固;各傳動機構的摩擦面應潤滑良好。確認正常后,方可通電。
5.14.2 通電后,釬頭應順時針方向旋轉;當轉向不對時,應倒相更正。
5.14.3 電纜線不得敷設在水中或金屬管道上通過。施工現場應設標志,嚴禁機械、車輛等在電纜上通過。
5.14.4 空載運轉正常后,應按規定程序裝上釬桿、釬頭、接通水管,方可開眼鉆孔。
5.14.5 鉆機正轉與反轉、前進與后退,都應待主傳動機或回轉電動機完全停止后,方可換向。
5.14.6 鉆孔時,當突然卡釬停鉆或釬桿彎曲,應立即松開離合器,退回鉆機。若遇局部硬巖層時,可操縱離合器緩慢推動,或變更轉速和推進量。
5.14.7 鉆孔時,應在推進結束前迅速撥開離合器,避免超過行程使鉆機受損。
5.14.8 作業中,如發生異響,應立即停機檢查。
5.14.9 移動鉆孔機應有專人指揮。移動時,應把鉆具提到一定高度并固定。移動后,機身應擺平,不得傾斜作業。
5.14.10 作業后,應擦凈塵土、油污,妥善保管在干燥地點,防止電動機受潮。
5.15 鑿巖臺車
5.15.1 作業前,應檢查各管路的連接,各緊固部位螺母螺釘應擰緊,操縱桿、控制裝置及儀表等均應正常。
5.15.2 行走前,應查看場地周圍,確認無人及障礙物后,方可按照引導人員指示信號作業。
5.15.3 行走和上、下坡時,應保持操作平穩,不得使機體前后端產生極度擺動。
5.15.4 液壓油油溫應保持在30℃~70℃范圍內,超過70℃時,應停止行走。
5.15.5 在鑿巖和升降平臺上作業時,應張開支腿,不得移動機體。
5.15.6 移動鉆臂時,應先退回導桿,使頂點離開工作面。鉆臂下不得有人。
5.15.7 作業后,應將臺車停放在堅實的安全地帶,將導桿和鉆臂以行走狀態擺成水平位置,各操縱桿置于零位。應吹洗臺車的外露部分,清除運動部件上的粉塵和碎石,保持臺車清潔。
5.16 裝巖機
5.16.1 裝巖機的作業面應通風良好,支撐牢固,周圍無危石。操作人員所在操作的一側,由裝巖機至坑道壁或與支撐、風管等設備的距離,均應大于400mm。
5.16.2 裝巖機運行的軌道應平直,無沉陷,道釘應固定牢固。
5.16.3 作業前,應檢查風管、電纜的連接,確認無漏氣、漏電現象。機械應運轉正常,制動有效。
5.16.4 作業中,應經常清掃軌道附近的巖石。移動時,應接好風管和電纜,防止壓壞。
5.16.5 作業時,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裝巖機的動作范圍。卸載時,任何人不得靠近待裝的礦車。
5.16.6 裝巖時,鏟斗應先落下后再插入巖堆,邊鏟邊前進;裝滿后,應邊提升邊后退;卸載后,應邊落鏟邊前進,鏟斗返回下落時,應快而無沖擊。不得裝載超過鏟斗容積的大塊巖石。
5.16.7 裝載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鏈條和鏟斗曲臂滾動的導輪,發現石渣等物體時應及時 清除。
5.16.8 在彎道上裝巖時,應卸下自動復位器的拉桿,由操作人員控制上平臺的角度,并限制其自動轉正,石渣不應卸落到地面上。
5.16.9 在傾斜面上作業時,坡度應小于裝巖機允許的爬坡能力,并應另設保險裝置,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5.16.10 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穩定鋼絲繩的松緊度和磨損情況,發現斗柄滾動不靈、歪斜和鋼絲繩脫槽等,應及時調整或更換鋼絲繩。
5.16.11 施工中臨時停機修理時,應制動車輪并揳緊。
5.16.12 作業后,應進行清掃,可用壓縮空氣吹凈裝巖機外露部分,在鏈條上涂潤滑油。對風動裝巖機,應將濾氣注油器的閘閥打開,放掉操作機構的余氣和水。
5.16.13 裝巖機作業結束后,應停放在安全地帶,風管和電纜應妥善放置。
5.17 潛孔鉆機
5.17.1 使用前,應檢查風動馬達轉動的靈活性,清除鉆機作業范圍內及行走路面上的障礙物,并應檢查路面的通過能力。
5.17.2 作業前,應檢查鉆具、推進機構、電氣系統、壓氣系統、風管及防塵裝置等,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5.17.3 作業時,應先開動吸塵機,隨時觀察沖擊器的聲響及機械運轉情況,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并排除故障。
5.17.4 開鉆時,應給充足的水量,減少粉塵飛揚。作業中,應隨時觀察排粉情況,尤其是鉆下向孔時,應加強吹洗,必要時應提鉆強吹。
5.17.5 鉆進中,不得反轉電動機或回轉減速器,應避免鉆桿脫扣。
5.17.6 加接鉆桿前,應將鉆桿中心孔吹洗干凈,避免污物進入沖擊器。對不符合規格或磨損嚴重的鉆桿不得使用,已斷在孔內的鉆桿,應采用專用工具取出。
5.17.7 鉆機短時間停止工作時,應供應少量壓縮空氣,防止巖粉侵入沖擊器;若較長時間停鉆,應將沖擊器提離孔底1~2m并加以固定。
5.17.8 鉆頭磨鈍應立即更換,換上的鉆頭的直徑不得大于原鉆頭的直徑。
5.17.9 鉆孔時,如發現鉆桿不前進而不停跳動,應將沖擊器拔出孔外檢查;當發現鉆頭掉下硬質合金片時,對小塊碎片應采用壓縮空氣強行吹出,對大塊碎片可采用小于孔徑的桿件,利用黃泥或瀝青將合金片從孔中粘出。
5.17.10 發生卡鉆時,應立即減小軸推力,加強回轉和沖洗,使之逐步趨于正常。如嚴重卡鉆,必須立即停機,用工具外加扭力和拉力,使鉆具回轉松動,然后邊送風邊提鉆,直至恢復正常。
5.17.11 在正常工作中,當風路氣壓低于0.35MPa時,應停機檢查。
5.17.12 應經常調整推進機構鋼絲繩的松緊程度,以及提升滑輪組上、下行程開關工作的可靠程度;不能正確動作時,應及時修復。
5.17.13 作業中,應隨時檢查運動件的潤滑情況,不得缺油。
5.17.14 鉆機移位時,應調整好滑架 鉆臂,保持機體平衡。
5.17.15 作業完畢后,應將鉆機停放在安全地帶,進行清洗、潤滑。
5.18 鍛釬機
5.18.1 鍛釬機的地基應牢固,周圍的地面應平整、清潔,在作業范圍內不得放置與作業無關的物件。
5.18.2 在連接輸氣管前,應先將管內積水、污渣吹凈,輸氣管應放在適當位置,供氣壓力應符合要求。
5.18.3 作業前,應檢查受振部分無松動,釬模及工具無破裂,潤滑油面符合規這。
5.18.4 安裝模具時,應調整好錘頭行程。裝換零件、模具或工具時,應先將壓縮空氣關閉,塞好安全塞鐵。在未塞好塞鐵前,嚴禁將手伸入。
5.18.5 操作時,應輕推手閥,不得使錘頭空擊或擊打空模。
5.18.6 鍛壓或割長釬時,不得碰傷配合人員。吹孔時,配合人員不得正對釬孔。
5.18.7 淬火時,鋼釬應豎立牢靠。用機油淬火時,應在室外進行。
5.18.8 作業中,不得進行任何清掃和檢修工作,不得用手去清除工作臺上、模具上的鐵屑。
5.18.9 停機時,應將釬模緩慢合攏,然后停止運轉、關閉閥門。
5.18.10 作業完畢后,應熄滅爐火,切斷電源,并用墊鐵墊好錘頭。
5.19 磨釬機
5.19.1 磨釬機的地基應牢固,砂輪的規格性能應符合要求,并應安裝防護罩。
5.19.2 安裝砂輪時不得用錘敲打,孔與軸配合應符合規定,軸端緊固螺帽應牢固。
5.19.3 砂輪失圓、過薄或因磨損,離夾板邊緣小于30mm時,不得使用。
5.19.4 釬頭托架應安裝牢固,托架面應平整。托架與砂輪端面的距離不得大于3mm。
5.19.5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螺栓與砂輪夾板無松動、砂輪無裂紋、防護裝置牢固及電氣裝置無漏電后,方可啟動。啟動后,待砂輪運轉正常,方可磨釬。
5.19.6 運轉中,發現聲音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電動機溫升應在規定范圍內。
5.19.7 磨釬機的電動機不得裝用倒順開關。停電時,應切斷電源。
5.19.8 磨釬時,必須戴防護眼鏡,不得戴手套,操作者應站在砂輪的側面,嚴禁站在旋轉砂輪的正面。
5.19.9 磨釬時,應用冷卻液進行冷卻,不得將釬頭在釬桿上進行磨釬。
5.20 通風機
5.20.1 通風機和管道的安裝,應保持在高速運轉情況下穩定牢固。不得露天安裝,作業場地必須有防火設備。
5.20.2 風管接頭應嚴密,口徑不同的風管不得混合連接,風管轉角處應做成大圓角。風管出風口距工作面宜為6~10m。風管安裝不應妨礙人員行走及車輛通行;若架空安裝,支點及吊掛應牢固可靠。隧道工作面附近的管道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放炮砸壞。
5.20.3 通風機及通風管應裝有風壓水柱表,并應隨時檢查通風情況。
5.20.4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主機和管件的連接符合要求、風扇轉動平穩、電器部分包括電流過載繼電保護裝置均齊全后,方可啟動。
5.20.5 運行中,運轉應平穩無異響,如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5.20.6 運行中,當電動機溫升超過銘牌規定時,應停機降溫。
5.20.7 運行中不得檢修。對無逆止裝置的通風機,應待風道回風消失后方可檢修。
5.20.8 嚴禁在通風機和通風管上放置或懸掛任何物件。
5.20.9 作業后,應切斷電源。長期停用時,應放置在干燥的室內。
下一頁
下一頁
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