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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2008《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2)
發布時間:
2011-05-0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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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基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前,應對道路中線控制樁、邊線樁及高程控制樁等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施工。
6.1.2 當施工中破壞地面原有排水系統時,應采取有效處理措施。
6.1.3 施工前,應根據現場與周邊環境條件、交通狀況與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制定交通疏導或導行方案,并實施完畢。施工中影響或阻斷既有人行交通時,應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暢通、安全。
6.1.4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依據工程需要按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的規定,對路基土進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標準擊實、CBR試驗等,必要時應做顆粒分析、有機質含量、易溶鹽含量、凍膨脹和膨脹量等試驗。
6.1.5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規模、環境條件,修筑臨時施工道路。臨時施工道路應滿足施工機械調運和行車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礙施工。
6.1.6 城鎮道路施工范圍內的新建地下管線、人行地道等地下構筑物宜先行施工。對埋深較淺的既有地下管線,作業中可能受損時,應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辦理手續,予以實施。
6.1.7 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不明物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通知建設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到場處理。
6.2 施工排水與降水
6.2.1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氣象資料、施工工期和現場環境編制排水與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間排水設施應及時維修、清理,保證排水通暢。
6.2.2 施工排水與降水應保證路基土壤天然結構不受擾動,保證附近建(構)筑物的安全。
6.2.3 施工排水與降水設施,不得破壞原有地面排水系統,且宜與現況地面排水系統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統相結合。
6.2.4 采用明溝排水,排水溝的斷面及縱坡應根據地形、土質和排水量確定。當需用排水泵時,應根據施工條件、滲水量、揚程與吸程要求選擇。施工排出水,應引向離路基較遠的地點。
6.2.5 在細砂、粉砂土中降水時,應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6.2.6 在路塹坡頂部外側設排水溝時,其橫斷面和縱向坡度,應經水力計算確定,且底寬與溝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溝離路塹頂部邊緣應有足夠的防滲安全距離或采取防滲措施,并在路塹坡頂部筑成傾向排水溝2%的橫坡。排水溝應采取防沖刷措施。
6.3 土方路基
6.3.1 路基施工前,應將現狀地面上的積水排除、疏干,將樹根坑、井穴、墳坑等進行技術處理,并將地面大致整平。
6.3.2 路基范圍內遇有軟土地層或土質不良、邊坡易被雨水沖刷的地段,當設計未做處理規定時,應按本規范第3.0.5條辦理變更設計,并據以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6.3.3 人、機配合土方作業,必須設專人指揮。機械作業時,配合作業人員嚴禁處在機械作業和走行范圍內。配合人員在機械走行范圍內作業時,機械必須停止作業。
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時,應恢復道路中線、路基邊線,進行整形,并碾壓成活。壓實度應符合本規范表6.3.9-2的有關規定。
6.3.5 遇有翻漿,必須采取處理措施。當采用石灰土處理翻漿時,土壤宜就地取材。
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應經試驗確定。施工中應符合本規范第7.2節的有關規定。
6.3.7 挖方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路塹、邊坡開挖方法應根據地勢、環境狀況、路塹尺寸及土壤種類確定。
2 挖土時應自上向下分層開挖,嚴禁掏洞開挖。作業中斷或作業后,開挖面應做成穩定邊坡。
3 路塹邊坡坡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如地質情況與原設計不符或地層中夾有易塌方土壤時,應及時辦理設計變更。
4 機械開挖作業時,必須避開建(構)筑物、管線,在距管道邊1m范圍內應采用人工開挖;在距直埋纜線2m范圍內必須采用人工開挖,且宜在管理單位監護下進行。
5 嚴禁挖掘機等機械在電力架空線路下作業。需在其一側作業時,垂直及水平安全距離應符合表6.3.7的規定。
表6.3.7 挖掘機、起重機(含吊物、載物)等機械與電力架空線路的最小距離
電力架空線路電壓(kV)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
最小距離(m) |
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水平方向 |
1.0 |
1.5 |
2.0 |
4.0 |
6.0 |
6 土方分層開挖的每層深度,人工開挖宜為1.5~2m;機械開挖宜為3~4m。
6.3.8 棄土、暫存土均不得妨礙各類地下管線等構筑物的正常使用與維護,且避開建筑物、圍墻、架空線等。嚴禁占壓、損壞、掩埋各種檢查井、消火栓等設施。
6.3.9 填方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方前應將地面積水、積雪(冰)和凍土層、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凈。
2 填方材料的強度(CBR)值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最小強度應符合表6.3.9-1規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澤土、泥炭土、凍土、有機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對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數大于26、可溶鹽含量大于5%、700℃有機質燒失量大于8%的土,未經技術處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表6.3.9-1 路基填料的最小強度
填方類型 |
路床頂面以下深度(cm) |
最小強度(CBR%) |
|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
其它等級道路 |
||
路床 |
0~30 |
8.0 |
6.0 |
路基 |
30~80 |
5.0 |
4.0 |
路基 |
80~150 |
4.0 |
3.0 |
路基 |
>150 |
3.0 |
2.0 |
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業廢渣等需經過試驗,確認可靠并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 路基填方高度應按設計標高增加預沉量值。預沉量應根據工程性質、填方高度、填料種類、壓實系數和地基情況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商定確認。
5 不同性質的土應分類、分層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塊應打碎或剔除。 填土應分層進行。下層填土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上層填筑。路基填土寬度每側應比設計規定寬50cm。
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雙向橫坡,一般土質填筑橫坡宜為2%~3%,透水性小的土類填筑橫坡宜為4%。
8 透水性較大的土壤邊坡不宜被透水性較小的土壤所覆蓋。
9 受潮濕及凍融影響較小的土壤應填在路基的上部。
10 在路基寬度內,每層虛鋪厚度應視壓實機具的功能確定。人工夯實應小于20㎝。
11 路基填土中斷時,應對已填路基表面土層壓實并進行維護。
12 原地面橫向坡度在1:10~1:5時,應先翻松表土再進行填土;原地面橫向坡度坡度陡于1:5時應做成臺階形,每級臺階寬度不得小于1m,臺階頂面應向內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臺階,但應翻松表層土。
13 壓實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壓實度應符合表6.3.9-2的規定。
表6.3.9-2 路基壓實度標準
填挖類型 |
路床頂面以下深度(cm) |
道路類別 |
壓實度(%) |
檢驗頻率 |
檢驗方法 |
|
范圍 |
點數 |
|||||
挖方 |
0~30 |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
95 |
1000m2 |
每層 |
細粒土用環刀法,粗粒土用灌水法或灌砂法 |
次干路 |
93 |
|||||
支路及其它小路 |
90 |
|||||
填方 |
0~80 |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
95 |
|||
次干路 |
93 |
|||||
支路及其它小路 |
90 |
|||||
>80~150 |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
93 |
||||
次干路 |
90 |
|||||
支路及其它小路 |
90 |
|||||
>150 |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
90 |
||||
次干路 |
90 |
|||||
支路及其它小路 |
87 |
2)壓實應先輕后重、先慢后快、均勻一致。壓路機最大速度不宜超過4km/h。
3)填土的壓實遍數,應按壓實度要求,經現場試驗確定。
4)壓實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護地下管線、構筑物安全。
5)碾壓應自路基邊緣向中央進行,壓路機輪外緣距路基邊應保持安全距離,壓實度應達到要求,且表面應無顯著輪跡、翻漿、起皮、波浪等現象。
6)壓實應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時進行。
6.3.10 舊路加寬時,填土宜選用與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較好的土壤。
6.4 石方路基
6.4.1 施工前應根據地質條件、工程作業環境,選定施工機具設備。
6.4.2 開挖路塹發現巖性有突變時,應及時報請設計單位與變更設計。
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應由具有相應爆破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爆破設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說明書,制定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市、區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 爆破施工必須由取得爆破專業技術資質的企業承擔,爆破工應經技術培訓持證上崗。現場必須設專人指揮。
3 在市區、居民稠密區,宜使用靜音爆破,嚴禁使用揚棄爆破。
4 爆破工程應按批準的時間進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須完成對爆破影響區內的房屋、構筑物和設備的安全防護、交通管制與疏導,安全警戒且施爆區內人、畜等已撤至達安全地帶,指揮與操作系統人員就位。
5 起爆前爆破人員已確認裝藥與導爆、起爆系統安裝正確有效。
6.4.4 石方填筑路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修筑填石路堤應進行地表清理,先碼砌邊部,然后逐層水平填筑石料,確保邊坡穩定。
2 施工前應先通過修筑試驗段,確定能達到最大壓實干密度的松鋪厚度與壓實機械組合,及相應的壓實遍數、沉降差等施工參數。
3 填石路堤宜選用12t以上的振動壓路機、25t以上的輪胎壓路機或2.5t以上的夯錘壓(夯)實。
4 路基范圍內管線、構筑物四周的溝槽宜回填土料。
6.5 路肩
-
-
- 路肩應與路基、基層、面層等各層同步施工。
-
6.5.2 路肩應平整、堅實,直線段肩線直順,曲線段順暢。
6.5.3 土路肩與硬路肩施工應依據所用材料宜參照本規范相關章節關于施工要求的有關規定。
6.6 構筑物處理
6.6.1 路基范圍內有既有地下管線等構筑物時,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應根據管線等構筑物頂部與路床的高差,結合構筑物結構狀況,分析、評估其受施工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 構筑物拆改或加固保護處理措施完成后,應進行隱蔽驗收,確認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3 施工中,應保持構筑物的臨時加固設施處于有效工作狀態。
4 對構筑物的永久性加固,應在達到規定強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載。
6.6.2 新建管線等構筑物間或新建管線與既有管線、構筑物間有矛盾時,應報請建設單位,由管線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確定處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據以施工。
6.6.3 溝槽回填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回填土應保證涵洞(管)、地下建(構)筑物結構安全和外部防水層及保護層不受破壞。
2 預制涵洞的現澆混凝土基礎強度及預制件裝配接縫的水泥砂漿強度達5MPa后,方可進行回填。
砌體涵洞應在砌體砂漿強度達到5MPa,且預制蓋板安裝后進行回填;現澆鋼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70%后進行,頂板以上填土應在達到設計強度后進行。
3 涵洞兩側應同時回填,兩側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 對有防水層的涵洞靠防水層部位應回填細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磚及大于10cm的硬塊。
5 涵洞位于路基范圍內時,其頂部及兩側回填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頂以上50cm范圍內不得用壓路機壓實;
2)管道胸腔回填土的壓實度不得小于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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