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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2008《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發布時間:
2011-05-0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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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08)
目 錄
1 總則
2 術語、符號及代號
3 基本規定
4 施工準備
5 測量
5.1 一般規定
5.2 平面控制測量
5.3 高程控制測量
5.4 施工放線測量
6 路基 10
6.1 一般規定 10
6.2 施工排水與降水 10
6.3 土方路基 10
6.4 石方路基 12
6.5 路肩 13
6.6 構筑物處理 13
6.7 特殊土路基 13
6.8 檢驗標準 16
7 基層 22
7.1 一般規定 22
7.2 石灰穩定土類基層 22
7.3 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基層 24
7.4 石灰、粉煤灰、鋼渣穩定土類基層 25
7.5 水泥穩定土類基層 26
7.6 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基層 27
7.7 級配碎石及級配碎礫石基層 28
7.8 檢驗標準 29
8 瀝青混合料面層 34
8.1 一般規定 34
8.2 熱拌瀝青混合料面層 39
8.3 冷拌瀝青混合料面層 43
8.4 透層、粘層、封層 43
8.5 檢驗標準 44
9 瀝青貫入式與瀝青表面處治面層 47
9.1 一般規定 47
9.2 瀝青貫入式面層 47
9.3 瀝青表面處治面層 49
9.4 檢驗標準 49
10 水泥混凝土面層 51
10.1 原材料 51
10.2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53
10.3 施工準備 56
10.4 模板與鋼筋 57
10.5 混凝土攪拌與運輸 58
10.6 混凝土鋪筑 59
10.7 面層養護與填縫 60
10.8 檢驗標準 60
11 鋪砌式面層 63
11.1 料石面層 63
11.2 預制混凝土砌塊面層 63
11.3 檢驗標準 64
12 廣場與停車場面層 66
12.1 施工技術 66
12.2 檢驗標準 66
13 人行道鋪筑 68
13.1 一般規定 68
13.2 料石與預制砌塊鋪砌人行道面層 68
13.3 瀝青混合料鋪筑人行道面層69
13.4 檢驗標準 69
14 人行地道結構 71
14.1 一般規定 71
14.2 現澆鋼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71
14.3 預制安裝鋼筋混凝土結構人行地道 73
14.4 砌筑墻體、鋼筋混凝土頂板結構人行地道 74
14.5 檢驗標準 74
15 擋土墻 77
15.1 一般規定 77
15.2 現澆鋼筋混凝土擋土墻 77
15.3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擋土墻 77
15.4 砌體擋土墻 77
15.5 加筋土擋土墻 77
15.6 檢驗標準 77
16 附屬構筑物 81
16.1 路緣石 81
16.2 雨水支管與雨水口 82
16.3 排水溝或截水溝 82
16.4 倒虹管及涵洞 82
16.5 護坡 83
16.6 隔離墩 83
16.7 隔離柵 83
16.8 護欄 83
16.9 聲屏障 83
16.10 防眩板 84
16.11 檢驗標準 84
17 冬雨期施工
17.1 一般規定
17.2 雨期施工
17.3 冬期施工
18 工程質量與竣工驗收 92
附錄 A 分項、分部、單位工程檢驗記錄表
附錄B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城鎮道路施工技術管理,規范施工要求,統一施工質量檢驗及驗收標準,提高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及廣場、停車場等工程和大、中型維修工程的施工和質量檢驗、驗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質量標準,凡本規范有規定者,應按照執行;無規定者,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執行。
1.0.4 城鎮道路工程施工過程中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及代號
2.1 術語
2.0.1 工程施工質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鎮道路工程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質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環境保護等方面所有明顯和隱含能力的特性總和。
2.0.2 工程驗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鎮道路工程項目在施工單位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復檢,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層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鋪筑的道路面層。
2.0.4 瀝青面層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瀝青作結合料鋪筑道路面層的統稱。
2.0.5 瀝青混合料面層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瀝青結合料與不同礦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細粒式、砂粒式瀝青混合料鋪筑面層的總稱。
2.0.6 主控項目 dominant item
城鎮道路工程中的對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2.0.7 一般項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8 抽樣檢驗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城鎮道路工程檢驗項目中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所進行的檢驗。
2.2 符號及代號
本規范各種符號代號以及意義相見表2.2。
表2.2 符號及代號
符號或代號 |
意義 |
A |
道路石油瀝青 |
PC |
噴灑型陽離子乳化瀝青 |
BC |
拌和型陽離子乳化瀝青 |
PA |
噴灑型陰離子乳化瀝青 |
BA |
拌和型陽離子乳化瀝青 |
AL(R) |
快凝液體石油瀝青 |
AL(M) |
中凝液體石油瀝青 |
AL(S) |
慢凝液體石油瀝青 |
AC |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分為粗型和細型兩類 |
SMA |
瀝青瑪蹄脂碎石混合料SMA Stone mastic asphalt(英),Stone matrix asphait(美)之略語 |
OGFC |
大孔隙開級配排水式瀝青磨耗層 |
ATB |
密級配瀝青穩定碎石混合料 |
ATPB |
鋪筑在瀝青層底部的排水式瀝青穩定碎石混合料 |
AM |
半開級配瀝青穩定碎石混合料 |
SBS |
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e-Styrene Block Copolymer 之略語 |
SBR |
苯乙烯-丁二烯橡膠(丁苯橡膠),Styrene-Butadiene-Rubber 之略語 |
EVA |
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e之略語 |
PE |
聚乙烯,Polyethylene之略語 |
3 基本規定
3.0.1 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資質。從事城鎮道路工程施工的技術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應認真學習并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3.0.2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定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并貫徹執行。
3.0.3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深入現場調查,了解掌握現場情況,做好充分的施工準備工作。
3.0.4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合同文件、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內地下管線等建(構)筑物資料,工程水文地質資料等踏勘施工現場,依據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按其管理程序進行審批。
3.0.5 施工單位應按合同規定的、經過審批的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嚴禁施工。
3.0.6 施工中應對施工測量及其內業經常復核,確保準確。
3.0.7 施工中必須建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技術教育與培訓。作業前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詳盡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氣候施工時,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審批程序批準后實施。
3.0.9 施工中,前一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嚴禁進行后一分項工程施工。
3.0.10 與道路同期施工,敷設于城鎮道路下的新管線等構筑物,應按先深后淺的原則與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應保護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桿線、地下管線等建(構)筑物。
3.0.11 道路范圍(含人行步道、隔離帶)內的各種檢查井井座應設于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井圈上。井蓋宜能鎖固。檢查井的井蓋、井座應與道路交通等級匹配。
3.0.12施工中應按合同文件規定的施工技術標準與質量標準的要求,依照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進行施工過程與成品質量控制。
3.0.13 道路工程應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作為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和驗收的基礎。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應符合本規范規定。
3.0.14單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應進行自檢,并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將竣工資料、自檢結果報監理工程師,申請預驗收。監理工程師應在預驗合格后報建設單位申請正式驗收。建設單位應依相關規定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 施工準備
4.0.1 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召集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有關人員,由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交底,并形成文件。
4.0.2 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下管線等建(構)筑物的現況詳實資料和地勘、氣象、水文觀測資料,并約請相關設施管理單位向施工、監理單位的有關技術管理人員進行詳細的交底;研究確定施工區域內地上、地下管線等建(構)筑物的拆移或保護、加固方案,形成文件, 并予以實施。
4.0.3 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勘測單位向施工單位移交現場測量控制樁、水準點,并形成文件。施工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測量方案,建立測量控制網、線、點。
4.0.4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組織有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詳盡、深入的調查;熟悉現場地形、地貌、環境條件;掌握水、電、勞動力、設備等資源供應條件;核對施工范圍,核實施工影響范圍內的管線、建(構)筑物、河湖、綠化、桿線、文物古跡等情況。
4.0.5 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施工技術人員對施工圖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與設計人聯系進行變更,并形成文件。
4.0.6 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應根據合同、標書、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的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及現場實際條件編制。內容應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證質量和安全的保障體系與技術措施、必要的專項施工設計、以及環境保護、交通疏導等。
4.0.7 施工中應依據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檢測工作與有關原材料的檢驗。
4.0.8 施工前,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質量保證計劃,確定工程質量控制的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報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行,并作為施工質量控制的基礎。
4.0.9 開工前應結合工程特點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安全培訓,對特殊工種進行資格培訓。
4.0.10依據政府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生產的法規規定,結合工程特點、現場環境條件,安排搭建現場臨時生產、生活設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結合施工部署與進度計劃,作好安全、文明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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