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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9)

發布時間:

2011-05-0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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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腳手架鋼管制作的附墻架與建筑結構連接,可預埋與附墻架規格相同的短管,用扣件連接。做法見附圖3.3



3. 當墻體有足夠的強度時,可將扣件鋼管伸入墻內,用扣件加橫管夾住。做法見附圖3.4。



二、 低架龍門架整體安裝的加固。做法見附圖3.5。

 

 

附錄四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條文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 本規范編制的目的。
  第1.0.2條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除架體的型式(門式、井式)外,還對使用場所(施工現場)、提升方式(吊籃沿導軌運行)、傳動方式(卷揚機、鋼絲繩)、使用對象(裝運物料,禁止載人)、提升能力(2000kg以下)以及提升高度(低架、高架)進行了規定。
  我國城鄉住宅建設一般多層建筑在八層以下,確定低架提升機的高度為30m,基本可以滿足施工需要;對高層、超高層建筑以及構筑物的施工可使用高架提升機。在調研中了解到有的城市已使用到150m高的提升機,因此把高架提升機規定為31~150m。今后隨高層建筑的發展,可以出現更高的提升機,應從設計、安裝和使用等方面提出相適應的要求,但不在本規范適用范圍之內。
  本規范所規定的額定起重量,是對各地現有龍門架(井架)提升機進行調查并征求各地意見后確定的。在建筑施工中,其額定起重量在1000~1500kg時,一般已能滿足需要,個別地區達到或超過2000kg。從安全、經濟和適用等方面綜合考慮,這種提升機的額定起重量不宜過大,故規定為2000kg以下。
  第1.0.3條 由于龍門架及井架提升機已構成起重機械,所以除遵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及《施工升降機分類》GB 10052—88、《施工升降機試驗方法》GB 10056—88關于施工升降機方面的規程等相應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2.0.1條 調查中了解到有些單位的提升機,結構無設計依據,制作無圖紙無驗收,粗制濫造,以致在使用中發生變形,造成事故。為加強管理,參照《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067 5.2.1.1,特規定提升機的制造程序。
  第2.0.4條 本條所提“應按規定進行檢驗”中的規定,除本規范第十章中的規定外,還包括設計文件中對檢驗所作的其他規定。
  第2.0.7條 一些單位對提升機只作起重設備使用,不按起重設備管理,以致使用中檢查、驗收以及維修都無人負責。為加強對提升機的管理工作,本規范特規定對每臺使用的提升機都要建立設備檔案,并針對此種設備的特點,規定了記錄的內容。


  第三章結構設計與制造
  第一節 結構設計
  第3.1.2條 龍門架與井架提升機的作用工況與起重機基本一致,但其制造與使用條件低于起重機。據此,本規范規定,在結構計算時,其計算荷載與計算指標和起重機基本相同,對荷載的組合進行了簡化。本條對荷載組合的計算考慮了兩種狀況,即工作狀態與非工作狀態,取兩種組合計算結果的較大值。
  第3.1.4條~3.1.7條 主要內容是以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及《鋼結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為基礎,結合其自身的特點做的規定。
  第3.1.8條 井架式提升機一般在兩橫綴條之間設開口與各樓層進料通道相接,而此處結構式架體的斜綴條無法安裝,為使架體保持原有的力學性能,需對開口處的架體采取結構加強(如設置小八字支撐等措施)。
  第3.1.9條 架體頂端距最高一組附墻架的距離為自由高度。架體的自由高度越大,風荷載對架體的影響越大,故自由高度不宜過大。規范中規定的6m,是吊籃系統的工作高度與越程之和。
  第3.1.10條 提升機的天梁是直接承擔提升荷載的部件,對其結構形式各地尚未統一。經對跨度2.5m的天梁驗算表明,當采用2根[12制造時可滿足受力要求。但考慮到提升機的使用條件較差,故規定不得小于2根[14。
  第3.1.11條 考慮高架提升機吊籃運行的距離長,經過的樓層多,為預防裝卸人員進入吊籃工作時,被上層作業落物擊傷,故規定選用帶有頂部防護的吊籃,其頂部材料與防護棚的材料要求相一致。
  第3.1.12條 調研中看到一些單位制造的提升機,由于導靴與導軌之間經常磨損,造成導靴變形,導軌斷面減小,所以對采用滑動導靴進行了限定,以推行采用滾動導靴減少磨損。
  第3.1.13條 本條主要引用了江蘇省建筑總公司《關于30m以下井字架安全技術規定》中第一條和第二條的有關內容(“井字架搖臂長度為6m,最大回轉半徑為4m,搖臂中間截面尺寸不得小于240mm×240mm”。“搖臂主體應選用熱軋等邊角鋼制作,中間斷面呈正方形,角鋼規格不得小于∟80×4;若選用無縫鋼管時,其外徑為121~152mm”),經實例驗算和現場座談后做出此規定。


  第二節結構制造
  第3.2.2條 調研中有的單位提出,龍門架提升機底節由于采用有縫管制作,冬季往往因進水凍脹變形,改用無縫管制作后即消除,同時也可對架體起到增強的作用,故本規范提出“宜采用無縫鋼管制作”。
  第3.2.4條 提升機鋼結構件的制造精度,依設計而定。鑒于目前各地提升機設計尚沒形成標準化,故本規范只規定其應滿足安裝精度要求。第八章對安裝精度做了具體的規定,在設計和制造提升機時,應保證這一精度的要求。


  第四章提升機構
  第4.0.2條 一些單位的使用經驗證明,使用可逆式卷揚機的提升機,不但操作安全,并且架體磨損、變形也小,雖然吊籃下降速度較慢,但由于升降平穩,使用中很少發生脫軌損壞等問題,所以能夠免滿足施工進度需要;而使用摩擦式卷揚機的提升機,雖然吊籃下降速度很快,往往由于司機不能很好控制,造成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架體磨損大,過早變形,反而耽誤了生產需要。但由于可逆式卷揚機造價高,所以對有些低架提升機沒有做硬性規定,只對高架提升機規定不得選用摩擦式卷揚機。
  第4.0.6條 參照起重機設計規范,龍門架及井架提升機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不小于25。考慮到高架提升機維修保養困難且提升距離長,將比值增加到30。
  第4.0.7條 一些單位的提升機,由于對滑輪與架體的連接不合理而發生變形和損壞。更有的采用開口拉板式滑輪,用鉛絲與架體做臨時性連接,由于提升機使用周期長,連接處受力剪斷鉛絲,以及滑輪磨損、移位、被拉出而造成事故。鑒于一些單位制造提升機時,只考慮架體,忽視滑輪的選擇及其與架體連接的情況,本條特提出規定,以便設計和制造架體時同時設計和制作滑輪與架體的連接部件,不能留給使用單位解決。
  第4.0.8條 考慮到采用摩擦式卷揚機為動力的提升機在吊籃以自由降落的方式下降時,有時因速度過快,容易使鋼絲繩脫離滑輪槽造成卡繩,所以應有防脫槽裝置。
  第4.0.10條 起升鋼絲繩安全系數的選取,主要參照《起重機設計規范》中4.4.2.2及《施工升降機技術條件》中第4.1.6條規定。
  第4.0.11條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中第2.2.5條規定“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參照此規定,本條主要考慮,第一,接長后接頭處連接強度現場檢驗有困難;第二,由于接頭處直徑加大,在與卷筒纏繞和經過滑輪時都容易發生故障。另外,各單位的實踐證明,提升機構鋼絲繩所以磨損嚴重,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不能在卷筒上順序整齊纏繞,造成受力后相互擠壓,從而破壞了鋼絲繩的受力性能,所以在使用中應特別注意。


  第五章安全防護裝置及要求
  第5.0.1條 在調研中了解到許多地區和單位,他們為防止發生事故,在設計制造提升機的同時,設計和安裝了必要的安全裝置,大家認為這些裝置經實踐證明都是必須和可行的,每一裝置的來源都是有其事故教訓的。
  一、 本規范所規定的雖然是物料提升機,即上下運行中不準載人,但在吊籃運行到位時,還是允許操作人員進入吊籃內將物料運進或運出,所以如何解決人員進入吊籃內高處作業的安全問題仍是至關重要的。
  當操作人員在樓層口通道處進入吊籃裝卸的料時,為防止因斷繩或吊籃傾斜 造成人身事故,提升機應設置安全停靠裝置,但它不能防止吊籃運行中因斷繩可能發生的事故,斷繩保護裝置則可以起到雙重作用。但當操作人員進入只裝設斷繩保護裝置的吊籃裝卸物料時,吊籃出現較大的晃動和下沉,其穩定性不及停靠裝置。目前,我國南方地區多采用繼繩保護裝置,北京地區多采用停靠裝置。考慮到二者作用基本相同,本規范將二者并列,使用時依單位條件可選擇一種,待使用中不斷改進,設計出更完好的裝置后再統一。
  二、 樓層口停靠門是安裝在各樓層通道與架體交接處的一種防護裝置。預防吊籃運行尚沒到位時,通道外裝卸物料人員發生的高處墜落事故。當無條件設門時,也可安裝停靠欄桿。為防止隨意打開,可采用聯鎖裝置控制,即當吊籃運行時,所有停靠門都不能打開,僅當吊籃運行到位不再升降時,方可開啟。對其材料強度要求按現行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停靠欄桿的橫桿和立桿其材料強度應能承受1000N/m水平荷載。本規定也與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中“臨邊防護”規定相一致。
  三、 吊籃安全門采用聯鎖開啟裝置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操作人員使用。有的單位使用的提升機,因吊籃安全門必須經操作人員開啟和關閉,常被擱置不用。當采用聯鎖時,吊籃落地,門自動開啟,吊籃提升,門自動落下關閉,很受歡迎。
  四、 上料口防護棚。架設防護棚主要是預防運料人員在提升機地面進料口處停留時,發生的物體打擊事故。其防護寬度,應該大于提升機的寬度;其長度尺寸參照《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中對墜落半徑的說明而規定的。對材料強度的要求,系采用美國標準《物料提升機安全要求》ANSJ 10.5-1981中第22.3條“對上部防護規定為厚2英寸木板或支承200磅/平方英尺,均布靜荷載的材料制成頂部防護”的規定。為便于使用,我們選擇了南方和北方地區的兩種典型做法,一種是采用木腳手板,一種是采用中間懸空的兩層竹笆,以緩沖落物。經使用證明,這兩種做法是能起到防護作用的。
  五、 上極限限位器。此安全裝置是預防因司機誤操作或機械電氣故障而引起的吊籃運行超高不停與天梁碰撞的事故。此裝置做法各地也不統一,但在使用前應進行調試,滿足越程規定的位置時才能使用,即吊籃最高點至天梁輪最低點之間的距離不小于3m。此距離是考慮到意外情況下,電源不能斷開時,吊籃仍將繼續上升,可能釀成事故。而此越程可使司機有5s左右的時間發現意外,用緊急斷電開關切斷電源,防上吊籃與天梁碰撞。
  第5.0.2條 根據高架提升機的使用特點,除應具備低架提升機的安全防護裝置外,還應增設安全裝置以滿足使用要求。
  一、 超載限制器。在調研中有司機反映,因工地用料不規則,當裝運料時,吊籃尺寸越大上料越多,無法控制荷載。安裝超載限制器,接近額定荷載時提前報警,可提醒操作人員不超載使用。考慮到目前尚沒研制出一種較簡便的裝置,而高架提升機因吊籃往返運行周期長,更易于發生超載作業的情況,故只對高架提升機進行規定。
  二、 通訊裝置。使用低架提升機時,也有限于工地條件而視線不清的情況,可以用增設信號傳遞人員等簡單方法臨時解決。而高架提升機的范圍很大,有的高度達百米以上,有的利用室內井道做提升機架體,上下聯系非常不便,極易發生誤操作事故,所以必須采用雙回路的通訊裝置,司機和各層站人員都可以講話和能清晰地聽到各層站人員的講話聲音。


  第六章電氣
  第6.0.3條 本條參照《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第3.4.9.1條規定。。
  第6.0.4條 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中第4.1.1條和第4.1.3條規定。
  第6.0.5條 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中第4.4.2條規定范圍執行。
  第6.0.6條 調研中發現有的施工單位司機操縱卷揚機時,其電源控制使用按鈕開關(用膠皮線連接)經常被司機握在手內操縱,其開關電源卻用380V,非常危險,必須改用安全電壓36V。有的膠皮線過長,這樣遇意外情況時,因遠離設備不便于及時采取措施。另外膠皮線過長容易被軋,故此對其引線長度進行了限定。
  第6.0.8條 使用倒順開關時,容易被意外碰撞,形成誤操作事故。


  第七章基礎、附墻架、纜風繩及地錨
  第一節 基礎
  第7.1.1條、條7.1.2條 提升機的基礎與現場土質情況、提升機地梁的幾何尺寸及作用到基礎上的全部荷載有關。因此其埋深和做法應由設計確定。但對低架提升機,本規范給出了一般情況下的具體做法,使用時可直接采用,如經按實際情況計算時低于本條規定,也可按計算結果選用。


  第二節附墻架
  第7.2.1條~7.2.4條 附墻架的主要作用是增強提升機架體的穩定性。因此,附墻架必須將架體與建筑結構進行連接并形成穩定結構,否則失去主要作用。附錄三中的圖示做法可供使用時選擇。本規范規定附墻架間隔9m,是對70m井架進行計算,表明附墻架間隔在18m以內可滿足結構受力要求,考慮到施工條件,提出了附墻架間隔為9m的構造要求。


  第三節纜風繩
  第7.3.1條 本條規定中“無條件設置附墻架時”,是指新建工程結構部位尚未達到設置附墻架的高度,或建筑物不允許設置附墻架時而言。
  第7.3.2條 由于我國各地使用的提升機結構型式、型材的選用以及使用地區的基本風壓值均有較大差異,因此纜風繩的位置與截面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以保證提升機的安全性。本條規定纜風繩直徑不小于9.3mm,是以天津地區24m高龍門架為例,按基本風壓0.35kPa的情況下進行計算選型的。關于纜風繩設置高度的規定,是對24m高龍門架,在頂部設置一組(4根)纜風繩為實例進行的計算。考慮到各地的情況,規定20m高度為一個等級高度,這樣一般五層以下的住宅施工使用提升機時,可設置一組纜風繩,給現場施工帶來方便。在調研中也發現有的使用單位提升機未經設計計算,架體單薄,強度、剛度明顯不夠,雖然增加纜風繩組數,甚至加綁斜支撐仍然不安全。另外對高度30m以上的高架提升機,使用纜風繩不但給施工現場帶來不便,而且對保證架體的穩定也是不利的,必須采取附增架,以減少架體的晃動。
  第7.3.4條 有時施工單全為增加龍門架的穩定性,除在頂部設1組纜風繩外,中間又增加了1組,因立柱被拉彎,使用中吊籃經常脫軌。龍門架因頂部有天梁將兩立柱聯成整體,在頂部設置纜風繩時,其水平分力由于梁承受。若因架體較高或因架體組裝需在中間設置臨時纜風繩時,應在此位置將兩立柱水平連接加固,以保證立柱不被拉彎。當建筑物具備設置附墻架的條件時,再用附墻架取代臨時纜風繩。
  第7.3.6條 本條規定了用垂度來控制纜風繩的張緊程度。試驗表明,當纜風繩長度l=50m、垂度為0.01l時,其張緊力約為3kN,與計算結果近似,故取纜風繩垂度為0.01l。
  第7.3.7條、第7.3.8條 分析提升機架體倒塌事故的原因中多是由于纜風繩問題造成,像擅自拆改、挪動纜風繩,不按規定設置臨時纜風繩和使用不合規定的材料代替鋼絲繩作纜風繩造成的事故等,故對此特做規定。
  調研中發現有些地區的施工單位使用鋼筋代替鋼絲繩作纜風繩,這是不允許的。其原因之一是強度不夠。經對24m龍門架計算,其纜風繩受力最大時可達8~10kN,按安全系數3.5計,為30kN以上,按單純受拉計算,鋼筋直徑需要14mm以上才可滿足,實際上一般多用直徑8mm鋼筋,沒有足夠的安全度。原因之二是受力不合理。鋼筋適用于受拉而纜風繩與地錨、架體連接處彎曲度較大,產生很大的彎曲應力,鋼筋很容易在此處破壞。而鋼絲繩是由許多細鋼絲繩組成,具有抗彎、受沖擊的性能,而且在使用中由于斷絲的發生,可提前發現隱患,不會發生突然拉斷的事故,可以確保安全。


  第四節地錨
  第7.4.3條 實驗表明:當在地面打入1根鋼管或將2根鋼管沿受力方向,前后間隔1m打入地面時,分別按照45°~60°角承拉,都達不到10kN樁已移位失去作用。(由于前后位置打入的鋼管不能同時受力,實際上仍然是一根受力,前面一根先受力破壞,隨之后面鋼管移位)。只有在以受力方向為中心,左右間隔1m打入兩根鋼管,并將兩管露出地面部分,用扣件鋼管水平連接牢靠,使其平均受力共同工作時,其拉力可達12kN左右。


  第八章安裝與拆除
  本章內容主要是總結各地使用提升機的經驗和教訓,并吸取了一些地區的有關規定編寫的。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8.1.1條 安裝和拆除提升機工作危險較大,事故教訓也不少,必須在工作前詳細研究作業方案,制訂安裝和拆除程序,對操作人員進行周密的分工,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因施工現場人員復雜,流動頻繁,所以作業區域必須用繩圍圈,掛以標志,設監護人員,不但要預防作業人員發生事故,同時還要保證整個作業區域的安全。
  第8.1.2條 如果使用單位因現有的提升機不能滿足施工高度需要裝置高架體時,應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及原設計單位研究批準。調研中了解,有的單位不經批準不進行驗算擅自接高架體,因架體變形吊籃運行中經常出軌,甚至發生人身事故。
  第8.1.4條 提升機架體的安裝精度,參照外用電梯、施工升降機一般控制在1‰以內,考慮到此種提升機的條件和當前一些地區的控制標準,對新制作和多次使用的提升機分別予以規定,對高架提升機中架體較高的用200mm控制其最大偏差值。


  第二節架體的安裝與拆除
  第8.2.3條 利用建筑內井道做提升機架體時,因司機看不到各層操作人員,各層進出料口處作業很危險,必須待作業口處停靠門關閉后,吊籃方可運行。司機操作處的層站標志燈與各樓層停靠門進行電氣聯鎖,即當本層停靠門關閉后,司機處的標志燈息滅,只要有1盞燈亮,就說明那一層的停靠門沒有關閉,司機就不能起動吊籃運行。此種裝置對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是比較可靠的。
  第8.2.5條 此條規定主要參照了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發布的《井架起重設備安全技術規定》中的有關內容。


  第三節卷揚機穩裝
  第8.3.4條 一些施工現場因場地狹窄管理不善,經常將砂、石、紅磚、鋼筋等材料堆放在卷揚機與提升機架體之間,有的緊挨鋼絲繩經常磨損,鋼絲繩斷絲,有的因碼放過高影響司機視線,因司機看不見地面進料口而發生誤操作事故。


  第四節低架龍門架的整體安裝與拆除
  第8.4.2條 提升機架體的設計,一般只考慮使用荷載及風荷載,很少計算因整體安裝兩立柱受彎的受力情況,所以凡采取整體安裝時必須對架體進行認真的加固,并檢查每一點螺栓的緊固情況,不得因架體受彎形成永久變形和螺栓拔出的情況。


  第九章檢驗規則與試驗方法
  本章主要參照了塔式起重機和建設施工電梯的有關規定,結合提升機的特點編寫的。


  第一節檢驗規則
  第9.1.7條 本條規定參照《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中5.3.1.1的規定。


  第二節試驗方法
  第9.2.2條 對高架提升機的試驗,考慮到生產廠家場地條件所限,出廠前可只作第一階段試驗即高度30m以下,其余各階段試驗可到施工現場待條件具備時再作。
  第9.2.3條 雙吊籃提升機的使用,可能單吊籃工作,也可能雙吊籃工作,所以規定對單吊籃上升下降和對雙吊籃同時上升下降要分別進行測度。
  第9.2.4條 考慮到提升機吊籃中的荷載實際上是經常處于偏心的,本條規定參照室內電梯的有關規定提出。規定中關于模擬斷繩試驗的要求,主要是針對設置斷繩保護裝置的提升機提出的,以考核其裝置的可靠性。
  第9.2.5條 塔式起重機的試驗中,靜載超載取125%,動載超載取110%額定荷載。由于提升機吊籃的最不利位置是在架體的最上部,因此提升機吊籃以125%額定荷載運行時,已形成動載超載試驗,故靜載試驗已無意義。


  第十章使用與管理
  第一節 使用
  第10.1.1條 本條規不定期由主管部門組織檢查驗收,一般的做法是由機械設備部門組織,有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安全部門參加,進行檢查驗收工作。
  考慮到施工現場有時發生纜風繩因影響運輸而被拆掉和松動的情況,由于沒有及時發現而發生架體傾斜或倒塌事故,為此在日常檢查的內容中,增加了班前除檢查提升機構及安全裝置外,同時要對地錨與纜風繩的連接情況進行檢查。
  第10.1.2條 一、因本規范只規定了高架提升機裝設超載限制器,而工程中大量使用的是低架提升機,在工地多種規格材料需要由提升機運送的情況下,如何做到不超載使用,施工單位應規定科學的使用方法,以便司機和操作人員掌握。
  二、調研中了解到,操作人員因腳手架無上人梯而攀登提升機架體上下,造成高處墜落事故和因提升機架體在地面操作范圍內沒有“不準穿越”、“危險不得停留”等提示標志,也沒有維護裝置而形成的人員通道,在吊籃降落時發生人身事故,以及操作人員違章乘吊籃上下,司機不加制止,因吊籃突然墜落而發生傷亡事故等,在一些單位時有發生,必須嚴加制止。
  三、 低架提升機在司機視線清楚、操作人員與司機便于聯系的情況下可不專設指揮人員。但在交叉作業,上面做主體,下面做裝修,各施工層都有使用提升機運送物料的要求時,為協調各層使用,避免各層操作人員同時與司機聯系、喊話而發生的誤操作事故,各層操作人員不能直接向司機聯系喊話,必須專設指揮人員統一調度。
  四、 第七款,采用摩擦式卷揚機時,因吊籃的下降不是靠動力,而是靠重力自由降落,所以必須用剎車控制下降速度,尤其接近地面時應使吊籃緩緩落地,否則不但造成設備損壞,還容易發生事故。


  第二節 管理
  第10.2.2條 提升機是近些年隨建筑施工發展而逐漸完善的施工機械,因目前種類較多尚沒定型,給管理工作帶來一定困難,又因此種設備與塔式起重機、載人電梯相比較,維修管理簡單,尤其低架提升機往往只對卷揚機由設備部門管理,而對架體及其傳動機構無人過問,形成只使用不維修,常常發生事故。因此,提出不得對卷揚機和架體分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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