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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3)
發布時間:
2011-05-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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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架空線路橫擔間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表7.1.8-1所列數值;橫擔宜采用角鋼或方木,低壓鐵橫擔角鋼應按表7.1.8-2選用,方木橫擔截面應按80mm×80mm選用;橫擔長度應按表7.1.8-3選用。
表7.1.8-1 橫擔間的最小垂直距離(m)
7.1.9 架空線路與鄰近線路或固定物的距離應符合表7.1.9的規定。
7.1.10 架空線路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桿或木桿,鋼筋混凝土桿不得不露筋、寬度大于0.4mm的裂紋和扭曲,木桿不得腐朽,其梢徑應不小于140mm。
表7.1.9 架空線路與臨近線路或固定物的距離
7.1.11 電桿埋設深度宜為桿長的1/10加0.6m。回填土應分層夯實。在松軟土質處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盤等加固。
7.1.12 直線桿和15°以下的轉角桿,可采用單橫擔單絕緣子,但跨越機動車道時應采用單橫擔雙絕緣子;15°至45°的轉角桿應采用雙橫擔雙絕緣子;45°以上的轉角桿,應采用十字橫擔。
7.1.13 架空線路絕緣子應按下列原則選擇:
1、直線桿采用針式絕緣子;
2、耐張桿采用蝶式絕緣子。
7.1.14 電線桿的拉線宜采用不少于3根D4.0mm的鍍鋅鋼絲。拉線與電桿的夾角應在30°~45°之間。拉線埋設深度不得小于1m。電桿拉線如從導線之間穿過,應在高于地面2.5m處裝設拉緊絕緣子。
7.1.15 因受地形環境限制不能裝設拉線時,可采用撐桿代替拉線,撐桿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應墊底盤或石塊。撐桿與電桿的夾角宜為30°。
7.1.16 接戶線在檔距內不得有接頭,進線處離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戶線最小截面應符合表7.1.16—1規定。接戶線線間及與鄰近線路間的距離應符合表7.1.16—2的要求。
表7.1.16-1 接戶線的最小截面
7.1.17 架空線路必須有短路保護。
采用熔斷器作短路保護時,其熔體額定電流不應大于明敷絕緣導線長期連續負荷允許載 流量的1.5倍。
采用斷路器做短路保護時,其瞬動過流脫扣器扣電流整定值應小于線路末端單相短路電流。
7.1.18 架空線路必須有過載保護。
采用熔斷器或斷路器做過載保護時,絕緣導線長期連續負荷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長延時過流脫扣電流整定值的1.25倍。
7.2 電纜線路
7.2.1 電纜中必須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
五芯電纜必須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PE線,嚴禁混用。
7.2.2 電纜截面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7.1.3條1、2、3款的規定,根據其長期連續負荷允許載流量和允許電壓偏移確定。
7.2.3 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
7.2.4 電纜類型應根據敷設方式、環境條件選擇。埋地敷設宜選用鎧裝電纜;當選用無鎧裝電纜時,應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設宜選用無鎧裝電纜。
7.2.5 電纜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于0.7m,并應在電纜緊鄰上、下、左、右側均勻敷設不小于50mm厚的細砂,然后覆蓋磚或混凝土板等硬質保護層。
7.2.6 埋地電纜在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介質腐蝕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0m高到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防護套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7.2.7 埋地電纜與其附近外電電纜和管溝的平行間距不得小于2m、交叉間距不得小于1m。
7.2.8 埋地電纜的接頭應設在地面上的接線盒內,接線盒應能防水、防塵、防機械損傷,并應遠離易燃、易爆、易腐蝕場所。
7.2.9 架空電纜應沿電桿、支架或墻壁敷設,并采用絕緣子固定,綁扎線必須采用絕緣線,固定點間距應保證電纜能承受自重所帶來的荷載,敷設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7.1節架空線路敷設高度的要求,但沿墻壁敷設時應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0m。
架空電纜嚴禁沿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敷設。
7.2.10 在建工程內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電纜埋地引入,嚴禁穿越腳手架引入。電纜垂直敷設應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豎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電負荷中心,固定點每樓層不得少于一處。電纜水平敷設宜沿墻或門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裝飾裝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階段,應補充編制單項施工用電方案。電源線可沿墻角、地面敷設,但應采取防機械損傷和電火措施。
7.2.11 電纜線路必須有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電器與電纜的選配應符合本規范第7.1.17條和7.1.18條要求。
7.3 室內配線
7.3.1 室內配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或電纜。
7.3.2 室內配線應根據配線類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夾、嵌絕緣槽、穿管或鋼絲敷設。
潮濕場所或埋地非電纜配線必須穿管敷設,管口和管接頭應密封;當采用金屬管敷設時,金屬管必須做等電位連接,且必須與PE線相連接。
7.3.3 室內非埋地明敷主干線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7.3.4 架空進戶線的室外端應采用絕緣子固定,過墻處應穿管保護,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應采取防雨措施。
7.3.5 室內配線所用導線或電纜的截面應根據用電設備或線路的計算負荷確定,但銅線截面不應小于1.5mm2,鋁線截面不應小于2.5mm2,。
7.3.6鋼索配線的吊架間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夾固定導線時,導線間距應不應小于35mm,瓷夾間距不應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導線時,導線間距不應小于100mm,瓷瓶間距不應大于1.5m;采用護套絕緣導線或電纜時,可直接敷設于鋼索上。
7.3.7 室內配線必須有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電器與絕緣導線、電纜的選配應符合本規范第7.1.17條和7.1.18條要求。對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路,其短路保護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不應大于穿管絕緣導線長期連續負荷允許載流量的2.5倍。
8 配電箱及開關箱
8.1配電箱及開關箱的設置
8.1.1 配電系統應設置配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
配電系統宜使三相負荷平衡。220V或380V單相用電設備宜接入220V/380V三相四線制供電。
室內配電柜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1節的規定。
8.1.2 總配電箱以下可設若干分配電箱;分配電箱以下可設若干開關箱。
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區域,分配電箱應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
8.1.3 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8.1.4 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當合并設置為同一配電箱時,動力和照明應分路配電;動力開關箱與照明開關箱必須分設。
8.1.5 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得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瓦斯、煙氣、潮氣及其他有害介質中,亦不得裝設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強烈振動,液體侵濺及熱源烘烤場所。否則,應予清除做做特殊防護處理。
8.1.6 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2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雜草。
8.1.7 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冷軋鋼板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鋼板厚度應為1.2~2.0mm,其中開關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電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體表面應做防腐處理。
8.1.8 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1.4~1.6m。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其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8~1.6m。
8.1.9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含插座)應先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阻燃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后方可整體緊固在配電箱、開關箱箱體內。
金屬電器安裝板與金屬箱體應做電氣連接。
8.1.10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含插座)應按其規定的位置緊固在電器安裝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動。
8.1.11 配電箱的電器安裝板上必須設N線端子和PE線端子板。N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絕緣;PE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做電器連接。
進出線中的N線必須通過N線端子板連接;PE線必須通過PE線端子板連接。
8.1.12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連接線必須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導線絕緣的顏色標志應按本規范第5.1.11條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齊;導線分支接頭不得采用螺栓壓接,應采用焊接并做好絕緣包扎,不得有外露帶電部分。
8.1.13 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電器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通過PE線端子板與PE線做電氣連接,金屬箱門與金屬箱體必須通過采用編織軟銅線做電氣連接。
8.1.14 配電箱、開關箱的箱體尺寸應與箱內電器的數量和尺寸相適應,箱內電器安裝板面電器安裝尺寸可按照表8.1.14確定。
表8.1.14 配電箱、開關箱內電器安裝尺寸選擇值
8.1.15 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底面。
8.1.16 配電箱、開關箱的進、出線口應配置固定線卡,進出線應加絕緣護套并成束卡固在箱體上,不得與箱體直接接觸。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的進、出線應采用橡皮護套絕緣電纜,不得有接頭。
8.1.17 配電箱、開關箱外形結構應能防雨、防塵。
8.2 電器裝置的選擇
8.2.1 配電器、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嚴禁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
8.2.2 總配電箱的電器具備電源隔離,正常接通與分斷電路,以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電器設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1 當總路設置總漏電保護器時,還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斷路器、分路斷路器或總熔斷器、分路熔斷器。當所設總漏電保護器同時具備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時,可不設總斷路器或總熔斷器。
2 當各分路設置分路漏電保護器時,還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斷路器、分路斷路器或總熔斷器、分路熔斷器。當分路所設漏電保護器是同時具備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時,可不設分路斷路器或分路熔斷器。
3 隔離開關應設置于電源進線端,應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并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如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的斷路器,可不另設隔離開關。
4 熔斷器應選用具有可靠滅弧分斷功能的產品。
5 總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
8.2.3 總配電箱應裝設電壓表,總電流表,電度表及其他需要的儀表。專用電能計量儀表的裝設應符合當地供用電管理部門的要求。
裝設電流互感器時,其二次回路必須與保護零線有一個連接點,且嚴禁斷開電路。
8.2.4 分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斷路器、分路斷路器或總熔斷器、分路熔斷器。其設置和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8.2.2條要求。
8.2.5 開關箱必須裝設隔離開關、斷路器或熔斷器,以及漏電保護器。當漏電保護器是同時具有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時,可不裝設斷路器或熔斷器。隔離開關應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并應設置于電源進線端。當斷路器是具有可見分斷點時,可不另設置隔離開關。
8.2.6 開關箱中的隔離開關只可直接控制照明電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動力電路,但不應頻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動力電路應采用斷路器控制,操作頻繁時還應附設接觸器或其他啟動控制裝置。
8.2.7 開關箱中各種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和動作整定值應與其控制用電設備的額定值和特性相適應。通用電動機開關箱中電器的規格可按本規范(附錄C略)選配。
8.2.8 漏電保護器應裝設在配電箱、開關箱靠近負荷的一側,且不得用于啟動電氣設備的操作。
8.2.9 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的要求》GB13955的規定。
8.2.10 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使用于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8.2.11 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
8.2.12 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極數和線數必須與其負荷側負荷的相數和線數一致。
8.2.13 配電箱、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宜選用無輔助電源型(電磁式)產品,或選用輔助電源故障時能自動斷開的輔助電源型(電子式)產品。當選用輔助電源故障時不能自動斷開的輔助電源型(電子式)產品,應同時設置缺相保護。
8.2.14 漏電保護器必須按產品說明書安裝、使用。對擱置已久重新使用和連續使用的漏電保護器應逐月檢測其特性,發現問題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漏電保護器的正確使用接線方法應按(圖8.2.14略)選用。
8.2.15 配電箱、開關箱的電源進線端嚴禁采用插頭和插座活動連接。
8.3 使用與維護
8.3.1 配電箱、開關箱應有名稱、用途、分路標記及系統接線圖。
8.3.2 配電箱、開關箱箱門應配鎖、并應由專人負責。
8.3.3 配電箱、開關箱應定期檢查、維修。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并應做檢查、維修工作記錄。
8.3.4 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8.3.5 配電箱、開關箱必須按照下述順序操作。
1、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2、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
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可除外。
8.3.6 施工現場停止作業1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
8.3.7 開關箱的操作人員必須符合本規范第3.2.2條規定。
8.3.8 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放置任何雜物,并應保持整潔。
8.3.9 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隨意掛接其它用電設備。
8.3.10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配置和接線嚴禁隨意改動。
熔斷器的熔體更換時,嚴禁采用不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漏電保護器每天使用前應啟動漏電試驗按鈕試跳一次,試跳不正常時嚴禁繼續使用。
8.3.11 配電箱、開關箱的進線和出線嚴禁承受外力。嚴禁與金屬尖銳斷口、強腐蝕介質和易燃易爆物接觸。
9 電動建筑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
9.1 一般規定
9.1.1 施工現場中電動建筑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選購、使用、檢查和維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選購的電動建筑機械、手持電動工具以及用電安全裝置符合相應的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標準的規定,且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2、建立和執行專人專機負責制,并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
3、接地符合本規范第5.1.1條和5.1.2條要求,運行時產生振動的設備的金屬底座、外殼與PE線的連接點不少于2處;
4、漏電保護符合本規范第8.2.5條、第8.2.8~8.2.10條及8.2.12條和8.2.13條要求。
5、按使用說明書使用、檢查、維修。
9.1.2 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滑升模板的金屬操作平臺及需要設置避雷裝置的物料提升機,除應連接PE線外,還必做重復接地。設備的金屬結構架之間應保證電氣連接。
9.1.3 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塑料外殼Ⅱ類工具和一般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Ⅲ類工具可不連接PE線。
9.1.4 電動建筑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按其計算負荷選用無接頭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其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G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軟線和軟電纜)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規范附錄C選配。
電纜芯線數應根據負荷及其控制電器的相數和線數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設備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電纜芯線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規定,其中PE線應采用綠/黃雙色絕緣導線。
9.1.5 每一臺電動建筑機械或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載、短路、漏電保護器外,還應按本規范第8.2.5條要求裝設隔離開關或具有可見分斷點的斷路器,以及按照本規范第8.2.6條要求裝設控制裝置。正、反向運轉控制裝置中的控制電器應采用接觸器。電器規格可按本規范附錄C選配。
9.2 起重機械
9.2.1 塔式起重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中的要求。
9.2.2 塔式起重機應按本規范第5.4.7條要求做重復接地和防雷接地。軌道式塔式起重機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軌道兩端各設一組接地裝置;
2 軌道的接頭處作電氣連接,兩條軌道端部做環行電氣連接;
3 較長軌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組接地裝置。
9.2.3 塔式起重機與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4.1.4條要求。
9.2.4 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電纜不得拖地行走。
9.2.5 需要夜間工作的塔式起重機,應設置正對工作面的投光燈。
9.2.6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機,應在塔頂和臂架端部設紅色信號燈。
9.2.7 在強電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與機體間采取絕緣隔離措施,或在吊鉤吊裝地面物體時,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接地裝置。
9.2.8 外用電梯梯籠內、外均應安裝緊急停止開關。
9.2.9 外用電梯和物料提升機的上、下極限位置應設置限位開關。
9.2.10 外用電梯和物料提升機在每日工作前必須對行程開關、限位開關、緊急停止開關、驅動機構和制動器等進行空載檢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檢查時必須有防墜落措施。
9.3 樁工機械
9.3.1 潛水式鉆孔機電機的密封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中的IP68級規定。
9.3.2 潛水電機的負荷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長度不應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
9.3.3 潛水式鉆孔機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必須符合本規范第8.2.10條對潮濕場所選用漏電保護器的要求。
9.4 夯土機械
9.4.1 夯土機械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必須符合本規范第8.2.10條對潮濕場所選用漏電保護器的要求。
9.4.2 夯土機械PE線的連接點不得少于2處。
9.4.3 夯土機械的負荷線應采用耐氣候型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
9.4.4 使用夯土機械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使用過程中應有專人調整電纜。電纜長度不應大于50m。電纜嚴禁纏繞、扭結和被夯土機械跨越。
9.4.5 多臺夯土機械并列工作時,其間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時,其間距不得小于10m。
9.4.6 夯土機械的操作扶手必須絕緣。
9.5 焊接機械
9.5.1 電焊機械應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風良好的地方。焊接現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5.2 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m,其電源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發電機式支流電焊機的換向器應經常檢查和維修,應消除可能產生的異常電火花。
9.5.3 電焊機械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必須符合本規范第8.2.10條的要求。交流電焊機械應配裝防二次側觸電保護器。
9.5.4 電焊機械的二次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的長度不應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屬構件或結構鋼筋代替二次線的地線。
9.5.5 使用電焊機械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嚴禁露天冒雨從事電焊作業。
9.6 手持式電動工具
9.6.1 空氣濕度小于75%的一般場所可選用Ⅰ類或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其金屬外殼與PE線的連接點不得少于2處;除塑料外殼Ⅱ類工具外,相關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其負荷線插頭應具備專用的保護觸頭。所用插座和插頭在結構上應保持一致,避免導電觸頭和保護觸頭混用。
9.6.2 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操作時,必須選用Ⅱ類或由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的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金屬外殼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時,必須符合本規范第9.6.1條要求;其開關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作業場所外面。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嚴禁使用Ⅰ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9.6.3 狹窄場所必須選用由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的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其開關箱和安全隔離變壓器均應設置在狹窄場所外面,并連接PE線。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8.2.10條使用于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漏電保護器的要求。操作過程中,應有人在外面監護。
9.6.4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采用耐氣候型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并不得有接頭。
9.6.5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插頭、開關、負荷線等必須完好無損,使用前必須做好絕緣檢查和空載檢查,在絕緣合格、空載運轉正常后方可使用。絕緣電阻不應小于表9.6.5規定的數值。
表9.6.5 手持式電動工具絕緣電阻限值
注:絕緣電阻用500V兆歐表測量
9.6.6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防護用品。
9.7 其它電動建筑機械
9.7.1 混凝土攪拌機、插入式振動機、平板振動器、地面抹光機、水磨石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水泵等設備的漏電保護應符合本規范第8.2.10條要求。
9.7.2 混凝土攪拌機、插入式振動機、平板振動器、地面抹光機、水磨石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的負荷線必須采用耐氣候型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并不得有任何破損和接頭。
水泵的負荷線必須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嚴禁有任何破損和接頭,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9.7.3 對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等設備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呈現可見電源斷點,并關門上鎖。
10 照明
10.1 一般規定
10.1.1 在坑、洞、井內作業、夜間施工或廠房、道路、倉庫、辦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場及自然采光差的場所,應設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得只裝設局部照明。
停電后,操作人員需及時撤離的施工現場,必須裝設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
10.1.2 現場照明應采用高光效、長壽命的照明光源。對需大面積照明的場所,應采用高壓汞燈、高壓鈉燈或混光用的鹵鎢燈等。
10.1.3 照明器的選擇必須按下列環境條件確定:
1、正常濕度一般場所,選用密閉型防水照明器;
2、潮濕或特別潮濕的場所,選用密閉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燈頭的開啟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塵埃但無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選用防塵型照明器;
4、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防爆型照明器;
5、存在較強振動的場所,選用防振型照明器;
6、有酸堿等強腐蝕介質的場所,采用耐酸堿型照明器。
10.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絕緣老化或破損的器具和器材。
10.1.5 無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間施工場所,應編制單項照明用電方案。
10.2 照明供電
10.2.1 一般場所宜選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照明器。
10.2.2 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
2、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
3、特別潮濕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10.2.3 使用行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源電壓不大于36V;
2、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并耐熱耐潮濕;
3、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
4、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
5、金屬網、反光罩、懸吊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部位上。
10.2.4 遠離電源的小面積工作場地、道路照明、警衛照明或額定電壓為12~36V照明的場所,其電壓允許偏移值為額定電壓值的-10%~5%;其余場所電壓允許偏移值為額定電壓值的±5%。
10.2.5 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安全隔離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
10.2.6 照明系統宜使三相負荷平衡,其中每一個單相回路上,燈具和插座數量不宜超過25個,負荷電流不宜超過15A。
10.2.7 攜帶式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應采用橡皮護套或塑料護套軟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長度不宜超過3m,其中綠/黃雙色線只可作PE線使用,電源插銷應有保護觸頭。
10.2.8條 工作零線截面應按下列規定選擇:
1、單相二線及二相二線線路中,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
2、三相四線制線路中,當照明器為白熾燈時,零線截面不小于相線截面的50%;當照明器為氣體放電燈時,零線截面按最大負負載的電流選擇;
3、在逐相切斷的三相照明電路中,零線截面與最大負載相線截面相同。
10.2.9 室內、室外照明線路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要求。
10.3 照明裝置
10.3.1 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與PE線相連接,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隔離開關、短路與過載保護器和漏電保護器,并應符合本規范第8.2.5條和第8.2.6條的規定。
10.3.2 室外220V燈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達不到規定安全距離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10.3.3 路燈的每個燈具應單獨裝設熔斷器保護。燈頭線應做防水彎。
10.3.4 熒光燈管應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鏈懸掛。熒光燈的鎮流器不得安裝在易燃的結構物上。
10.3.5 碘鎢燈及鈉、鉈、銦等金屬鹵化物燈具的安裝高度宜在3m以上,燈線應固定在桿線上,不得靠近燈具表面
10.3.6 投光燈的底座應安裝牢固,應按需要的光軸方向將樞軸擰緊固定。
10.3.7 螺口燈頭及其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燈頭的絕緣外殼無損傷、無漏電。
2、相線接在與中心觸頭相連的一端,零線接在與螺紋口相連的一端;
10.3.8 燈具內的接線必須牢固。燈具外的接線必須做可靠的防水絕緣包扎。
10.3.9 暫設工程的照明燈具宜采用拉線開關控制。開關安裝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拉線開關距地面高度為2~3m,與出、入口的水平距離為0.15~0.2m。拉線的出口應向下;
2、其他開關距地面高度為1.3m,與出、入口的水平距離為0.15~0.2m。
10.3.10 燈具的相線必須經開關控制,不得將相線直接引入燈具。
10.3.11 對于夜間影響飛機或車輛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機械設備,必須安裝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并應設置外電線路停止應急自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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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類別: 技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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