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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2)
發布時間:
2011-05-06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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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 照明采用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場所為220V;
(2)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溫、導電灰塵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場所不大于36V;
(3) 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不大于24V;
(4) 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不大于12V。
3.6.21 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
3.6.22 使用移動發電機供電的用電設備,其金屬外殼或底座,應與發電機電源的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
3.6.23 電壓400V/230V的自備發電影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電源聯鎖,嚴禁并列運行供電。發電機組應設置短路保護和過載荷保護。
3.7 手持電動工具
3.7.1 使用刃具的機具,應保持刃磨鋒利,完好無損,安裝正確,牢固可靠。
3.7.2 使用砂輪的機具,應檢查砂輪與接盤間的軟墊并安裝穩固,螺帽不得過緊,凡受潮、變形、裂紋、破碎、磕邊缺口或接觸過油、堿類的砂輪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將受潮的砂輪片自行烘干使用。
3.7.3 在潮濕地區或在金屬構架、壓力容器、管道等導電良好的場所作業時,必須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動工具。
3.7.4 非金屬殼體的電動機、電器,在存放和使用時不應受壓、受潮,并不得接觸汽油等溶劑。
3.7.5 作業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外殼、手柄不出現裂縫、破損;
(2) 電纜軟線及插頭等完好無損,開關動作正常,保護接零連接正確牢固可靠;
(3) 各部防護罩齊全牢固,電氣保護裝置可靠。
3.7.6 機具起動后,應空載運轉,應檢查并確認機具聯動靈活無阻。作業時,加力應平穩,不得用力過猛。
3.7.7 嚴禁超載使用。作業中應注意音響及溫升,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在作業時間過長,機具溫升超過60℃時,應停機,自然冷卻后再行作業。
3.7.8 作業中,不得用手觸摸刃具、模具和砂輪,發現其有磨鈍、破損情況時,應立即停機修整或更換,然后再繼續進行作業。
3.7.9 機具轉動時,不得撒手不管。
3.7.10 使用沖擊電鉆或電錘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作業時應掌握電鉆或電錘手柄,打孔時先將鉆頭抵在工作表面,然后開動,用力適度,避免晃動;轉速若急劇下降,應減少用力,防止電機過載,嚴禁用木杠加壓;
(2) 鉆孔時,應注意避開混凝土中的鋼筋;
(3) 電鉆和電錘為40%斷續工作制,不得長時間連續使用;
(4) 作業孔徑在25mm以上時,應有穩固的作業平臺,周圍應設護欄。
3.7.11 使用瓷片切割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作業時應防止雜物、泥塵混入電動機內,并應隨時觀察機殼溫度,當機殼溫度過高及產生炭刷火花時,應立即停機檢查處理;
(2) 切割過程中用力應均勻適當,推進刀片時不得用力過猛。當發生刀片卡死時,應立即停機,慢慢退出刀片,應在重新對正后方可再切割。
3.7.12 使用角向磨光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砂輪應選用增強纖維樹脂型,其安全線速度不得小于80m/s。配用的電纜與插頭應具有加強絕緣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換;
(2) 磨削作業時,應使砂輪與工件面保持15°~30°的傾斜位置;切削作業時,砂輪不得傾斜,并不得橫向擺動。
3.7.13 使用電剪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作業前應先根據鋼板厚度調節刀頭間隙量;
(2) 作業時不得用力過猛,當遇刀軸往復次數急劇下降時,應立即減少推力。
3.7.14 使用射釘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用手掌推壓釘管和將槍口對準人;
(2) 擊發時,應將射釘槍垂直壓緊在工作面上,當兩次扣動扳機,子彈均不擊發時,應保持原射擊位置數秒鐘后,再退出射釘彈;
(3) 在更換零件或斷開射釘槍之前,射槍內均不得裝有射釘彈。
3.7.15 使用拉鉚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被鉚接物體上的鉚釘孔應與鉚釘滑配合,并不得過盈量太大;
(2) 鉚接時,當鉚釘軸未拉斷時,可重復扣動扳機,直到拉斷為止,不得強行扭斷或撬斷;
(3) 作業中,接鉚頭子或并帽若有松動,應立即擰緊。
4 起重吊裝機械
4.1 基本要求
4.1.1 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行本規程第3.1、3.2、3.4節及附錄C的規定。
4.1.2 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4.1.3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1.4 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4.1.5 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4.1.6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4.1.7 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4.1.8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1.9 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
4.1.10 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1.11 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4.1.12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4.1.13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4.1.14 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好拉繩。
4.1.15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4.1.16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按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1.17 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4.1.17的規定。
4.1.18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1.19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表4.1.17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4.1.21 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4.1.21-1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線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4.1.21-1報廢標準按表4.1.21-2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4.1.22 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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