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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2008《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6)

發布時間:

2011-05-07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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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磨細生石灰,可不經消解直接使用;塊灰應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塊應篩除,消解石灰的粒徑不得大于10mm。
   3對儲存較久或經過雨期的消解石灰應先經過試驗,根據活性氧化物的含量決定能否使用和使用辦法。
  3 水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的規定。宜使用飲用水及不含油類等雜質的清潔中性水,PH值宜為6~8。
7.2.2 石灰土配合比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種土應按5種石灰摻量進行試配,試配石灰用量宜按表7.2.2-1選取。
7.2.2-1 石灰土試配石灰用量


土壤類別

結構部位

石灰摻量(%)

1

2

3

4

5

塑性指數≤12的粘性土

基層

10

12

13

14

16

底基層

8

10

11

12

14

塑性指數>12的粘性土

基層

5

7

9

11

13

底基層

5

7

8

9

11

砂礫土、碎石土

基層

3

4

5

6

7

 

  2 確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應做最小、中間和最大3個石灰劑量混合料的擊實試驗,其余兩個石灰劑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內插法確定。
3 按規定的壓實度,分別計算不同石灰劑量的試塊應有的干密度。
4 強度試驗的平行試驗最少試件數量,不得小于表7.2.2-2的規定。如試驗結果的偏差系數大于表中規定值,應重做試驗。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數,則應增加試件數量。
7.2.2-2 最少試件數量(件)


偏差系數
土壤類別

<10%

10%~15%

15%~20%

細粒土

6

9

中粒土

6

9

13

粗粒土

9

13

5試件在規定溫度下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公路工程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試驗規程》JTJ 057有關要求制作、養護,進行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
  6 石灰劑量應根據設計要求強度值選定。試件試驗結果的平均抗壓強度( )應符合下式要求:
 ≥Rd/(1- Za Cv)   (7.2.2)
式中:Rd—設計抗壓強度;
   Cv—試驗結果的偏差系數(以小數計);
   Za—標準正態分布表中隨保證率(試置信度α)而改變的系數,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應取保證率95%,即Za=1.645;其他道路應取保證率90%,即Za=1.282。
  7 實際采用的石灰劑量應比室內試驗確定的劑量增加0.5%~1.0%。采用集中廠拌時可增加0.5%。
7.2.3 在城鎮人口密集區,應使用廠拌石灰土,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
7.2.4 廠拌石灰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石灰土攪拌前,應先篩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顆粒,使集料的級配和最大粒徑符合要求。
  2 宜用強制式攪拌機進行攪拌。配合比應準確,攪拌應均勻;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石灰土應過篩(20mm方孔)。
  3 應根據土和石灰的含水量變化、集料的顆粒組成變化,及時調整攪拌用水量。
  4 拌成的石灰土應及時運送到鋪筑現場。運輸中應采取防止水分蒸發和防揚塵措施。
  5 攪拌廠應向現場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7強度標準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的資料。
7.2.5 采用人工攪拌石灰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用土壤應預先打碎、過篩(20mm方孔)集中堆放。
  2 應按需要量將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進行摻配。摻配時土應保持適宜的含水量,摻配后過篩(20mm方孔),至顏色均勻一致為止。
  3 作業人員應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現場應采取防揚塵措施。
7.2.6 廠拌石灰土攤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路床應濕潤。
  2 壓實系數應經試驗確定。現場人工攤鋪,壓實系數宜為1.65~1.70。
  3 石灰土宜采用機械攤鋪。每次攤鋪長度宜為一個碾壓段。
  4 攤鋪摻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時,粗集料應均勻。
7.2.7 碾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鋪好的石灰土應當天碾壓成活。
  2 碾壓時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圍內。
  3 直線和不設超高的平曲線段,應由兩側向中心碾壓;設超高的平曲線段,應由內側向外側碾壓。
  4 初壓時,碾速以1.5~1.7km/h為宜,灰土初步穩定后,以2.0~2.5km/h為宜。
  5 人工攤鋪時,宜先用6~8t壓路機碾壓,灰土初步穩定,找補整形后,方可用重型壓路機碾壓。
  6 當采用碎石嵌丁封層時,嵌丁石料應在石灰土底層壓實度達到85%時撒鋪,然后繼續碾壓,使其嵌入底層,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
7.2.8 縱、橫接縫均應設直茬。接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縱向接縫宜設在路中線處。接縫應做成階梯形,梯級寬不得小于1/2層厚。
  2 橫向接縫應盡量減少。
7.2.9 石灰土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石灰土成活后應立即灑水(或覆蓋)養護,保持濕潤,直至上部結構施工為止。
  2 石灰土碾壓成活后可采取噴灑瀝青透層油養護,宜在其含水量為10%左右時進行。
  3 石灰土養護期應封閉交通。
7.3 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基層
7.3.1 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石灰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的規定。
  2 粉煤灰應符合下列規定:
   1)粉煤灰化學成份的Si02、Al2O3和Fe2O3總量宜大于70%;在溫度為700℃的燒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
   2)當燒失量大于10%時,應經試驗確認混合料強度符合要求時,方可采用。
   3)細度應滿足90%通過0.3mm篩孔,70%通過0.075mm篩孔,比表面積宜大于2500cm2/g。
  3 砂礫應經破碎、篩分,級配宜符合表7.3.1的規定,破碎砂礫中最大粒徑不得大于37.5mm。
表7.3.1 砂礫、碎石級配
 

篩孔尺寸(mm)

通過質量百分率(%)

級配砂礫

級配碎石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37.5

100

100

31.5

85~100

100

90~100

100

19.0

65~85

85~100

72~90

81~98

9.50

50~70

55~75

48~68

52~70

4.75

35~55

39~59

30~50

30~50

2.36

25~45

27~47

18~38

18~38

1.18

17~35

17~35

10~27

10~27

0.60

10~27

10~25

6~20

8~20

0.075

0~15

8~10

0~7

0~7

  4 水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第三款的規定。
7.3.2 石灰、粉煤灰、砂礫(碎石)配合比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7.2.2條的有關規定。
7.3.3 混合料應由攪拌廠集中拌制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采用強制式攪拌機拌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攪拌時應先將石灰、粉煤灰攪拌均勻,再加入砂礫(碎石)和水攪拌均勻。混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
   2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礫均應做延遲時間試驗,確定合料在貯存場存放時間及現場完成作業時間。
   3混合料含水量應適視氣候條件適當調整。
  2 攪拌廠應向現場提供產品合格證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粒料級配、混合料配合比及R7強度標準值的資料。
  3 運送混合料應加覆蓋,防止遺撒、揚塵。
7.3.4 攤鋪除遵守本規范第7.2.6條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合料在攤鋪前其含水量宜為最佳含水量的±2%。
  2 混合料每層最大壓實厚度為20cm,且不宜小于10cm。
  3 攤鋪中發生粗、細集料離析時,應及時翻拌。
7.3.5 碾壓應符合本規范第7.2.7條的有關規定。
7.3.6 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合料基層,應在潮濕狀態下養護。養護期視季節而定,常溫下不宜少于7d。
  2 采用灑水養護時,應及時灑水,保持混合料濕潤;采用噴灑瀝青乳液養護時,應及時在乳液面撒嵌丁料。
  3 養護期間宜封閉交通。需通行的機動車輛應限速,嚴禁履帶車輛通行。
7.4 石灰、粉煤灰、鋼渣穩定土類基層
7.4.1 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石灰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的有關規定。
  2 粉煤灰應符合本規范第7.3.1條的有關規定。
  3 鋼渣破碎后堆存時間不應少于半年,且達到穩定狀態,游離氧化鈣(?CaO)含量應小于3%;粉化率不得超過5%。鋼渣最大粒徑不得大于37.5mm,壓碎值不得大于30%,且應清潔,不含廢鎂磚及其他有害物質;鋼渣質量密度應以實際測試值為準。鋼渣顆粒組成應符合表7.4.1的規定。
7.4.1 鋼渣混合料中鋼渣顆粒組成

通過下列篩孔(mm,方孔)的質量(%)

37.5

26.5

16

9.5

4.75

2.36

1.18

0.60

0.075

100

95~100

60~85

50~70

40~60

27~47

20~40

10~30

0~15

  4 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采用石灰粉煤灰穩定土時,土的塑性指數宜為12~20。
   2當采用石灰與鋼渣穩定土時,其土的塑性指數宜為7~17,不得小于6,且不得大于30。
  5 水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第三款的規定。
7.4.2 石灰、粉煤灰、鋼渣穩定土類混合料配合比設計步驟應依據本規范第7.2.2條的有關規定。根據試件的平均抗壓強度(R)和設計抗壓強度(Rd),選定配合比。配合比可按表7.4.2進行初選。
7.4.2 石灰、粉煤灰、鋼渣穩定土類混合料常用配合比


混合料種類

鋼渣

石灰

粉煤灰

石灰、粉煤灰、鋼渣

60~70

10~7

30~23

石灰、鋼渣土

50~60

10~8

40~32

石灰、鋼渣

90~95

10~5

7.4.3 混合料應由攪拌廠集中拌制,且應符合本規范第7.3節的有關規定。
7.4.4 混合料攤鋪、碾壓、養護應符合本規范第7.3節的有關規定。
7.5 水泥穩定土類基層
7.5.1 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選用初凝時間大于3h、終凝時間不小于6h的32.5級、42.5級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火山灰硅酸鹽水泥。水泥應有出廠合格證與生產日期,復驗合格方可使用。
2水泥貯存期超過3個月或受潮,應進行性能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土的均勻系數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數宜為10~17;
   2土中小于0.6mm顆粒的含量應小于30%;
   3宜選用粗粒土、中粒土。
7.5.2  穩定土的顆粒范圍和技術指標宜符合表7.5.2的規定。
7.5.2 水泥穩定土類的粒料范圍及技術指標


項目

通過質量百分率(%)

底基層

基層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篩孔
尺寸
(mm)

53

37.5

100

100

31.5

90~100

90~100

100

26.5

90~100

19

67~90

67~90

72~89

9.5

45~68

47~67

4.75

50~100

50~100

29~50

29~49

2.36

18~38

17~35

1.18

0.60

17~100

17~100

8~22

8~22

0.075

0~50

0~30②

0~7

0~7①

0.002

0~30

液限(%)

<28

塑性指數

<9

注:① 集料中0.5mm以下細料土有塑性指數時,小于0.075mm的顆粒含量不得超過5%;細粒土無塑性指數時,小于0.075mm的顆粒含量不得超過7%;
② 當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層時,顆粒組成范圍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層的組成。
3 粒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級配碎石、砂礫、未篩分碎石、碎石土、礫石和煤矸石、粒狀礦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源材;
2當作基層時,粒料最大粒徑不宜超過37.5mm;
   3當作底基層時,粒料最大粒徑: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過37.5mm;對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過53mm;
4各種粒料,應按其自然級配狀況,經人工調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規定;
5碎石、礫石、煤矸石等的壓碎值: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層與底基層不得大于30%;對其他道路基層不得大于30%,對底基層不得大于35%;
6集料中有機質含量不得超過2%;
7集料中硫酸鹽含量不得超過0.25%;
8鋼渣尚應符合本規范第7.4.1條的有關規定。
4 水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第三款的規定。
7.5.3 水泥穩定土類材料的配合比設計步驟,應按本規范第7.2.2條的有關規定進行,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試配時水泥摻量宜按表7.5.3選取。
7.5.3 水泥穩定土類材料試配水泥摻量


土壤、粒料種類

結構部位

水泥摻量(%)

1

2

3

4

5

塑性指數<12的細粒土

基層

5

7

8

9

11

底基層

4

5

6

7

9

其他細粒土

基層

8

10

12

14

16

底基層

6

8

9

10

12

中粒土、粗粒土

基層①

3

4

5

6

7

底基層

3

4

5

6

7

   注:①當強度要求較高時,水泥用量可增加1%。                         
  2 當采用廠拌法生產時,水泥摻量應比試驗劑量加0.5%,水泥最小摻量粗粒土、中粒土應為3%,細粒土為4%。
  3 水泥穩定土料材料7d抗壓強度: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層為3~4MPa,對底基層為1.5~2.5MPa;對其他等級道路基層為2.5~3MPa,底基層為1.5~2.0MPa。
7.5.4 城鎮道路中使用水泥穩定土類材料,宜集中拌制。
7.5.5 集中攪拌水泥穩定土類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料應過篩,級配符合設計要求。
  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計量準確、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攪拌均勻。
  3 攪拌廠應向現場提供產品合格證及水泥用量、粒料級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強度標準值。

4 水泥穩定土類材料運輸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損失。
7.5.6 攤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應通過試驗確定壓實系數。水泥土的壓實系數宜為1.53~1.58;水泥穩定砂礫的壓實系數宜為1.30~1.35。
  2 宜采用專用攤鋪機械攤鋪。
  3 水泥穩定土類材料自攪拌至攤鋪完成,不得超過3h。應按當班施工長度計算用料量。
  4 分層攤鋪時,應在下層養護7d后,方可攤鋪上層材料。
7.5.7 碾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時進行。碾壓找平應符合本規范第7.2.8條的有關規定。
2 宜用12~18t壓路機作初步穩定碾壓,混合料初步穩定后用大于18t的壓路機碾壓,至表面平整、無明顯輪跡,且達到要求的壓實度。
3 水泥穩定土類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時間到達前碾壓成活。
  4 當使用振動壓路機時,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周圍建筑物及地下管線、構筑物的安全要求。
7.5.8 接縫應符合本規范第7.2.9條的有關規定。
7.5.9 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層宜采用灑水養護,保持濕潤。采用乳化瀝青養護,應在其上撒布適量石屑。
  2 養護期間應封閉交通。
    3 常溫下成活后應經7d養護,方可在其上鋪路面層。
7.6 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基層
7.6.1 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可作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層。
7.6.2 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砂礫應質地堅硬,含泥量不得大于砂質量(粒徑小于5mm)的10%,礫石顆粒中細長及扁平顆粒的含量不得超過20%。
  2 級配礫石作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基層時,級配中最大粒徑宜小于53mm,作基層時最大粒徑不得大于37.5mm。
  3 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的顆粒范圍和技術指標宜符合表7.6.2的規定。
7.6.2 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的顆粒范圍及技術指標


項目

通過質量百分率(%)

基層

底基層

礫石

礫石

砂礫





(mm)

53

 

100

100

37.5

100

90~100

80~100

31.5

90~100

81~94

 

19.0

73~88

63~81

 

9.5

49~69

45~66

40~100

4.75

29~54

27~51

25~85

2.36

17~37

16~35

 

0.6

8~20

8~20

8~45

0.075

0~7②

0~7②

0~15

 液限(%)

<28

<28

<28

塑性指數

<6(或9①)

<6(或9①)

<9

  注:1表中①示潮濕多雨地區塑性指數宜小于6,其他地區塑性指數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對于無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顆粒含量接近高限。
  4 集料壓碎值應符合本規范表7.7.1-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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